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

皈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


第十二:自己品(《法句經》, Dhammapada, Attavaggo, 白話文版, 蘇錦坤 著(含巴利文法分析,2021)



十二:自己品 目錄
Dhp_157 Dhp_158 Dhp_159 Dhp_160 Dhp_161 Dhp_162
Dhp_163 Dhp_164 Dhp_165 Dhp_166 本品(Attavaggo)總結  

Dhp. 157

Attānañce piyaṃ jaññā, rakkheyya naṃ surakkhitaṃ;
Tiṇṇaṃ aññataraṃ yāmaṃ, paṭijaggeyya paṇḍito. (157)

如果他知道愛惜自己,就應該保護需妥善保護的他自己,
智者應在夜晚三時的任一時(均)保持警覺。(157)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Attānañce piyaṃ jaññā, rakkheyya naṃ surakkhitaṃ」,「Attānaṃ ce piyaṃ jaññā, rakkheyya naṃ surakkhitaṃ」。這是一個「If..., then...」的句子。前一段為「條件子句」,「ce 假如」,主詞為「so 他」(第三人稱單數,省略),動詞為「jaññā 應知道」(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jānāti),受詞為「attānaṃ 他自己」,「attānaṃ piyaṃ 他喜愛的自己」。這一條件句為「如果他知道愛惜自己」。結果句為「rakkheyya naṃ surakkhitaṃ」,主詞為「so 他」(第三人稱單數,省略),動詞為「rakkheyya 應保護」(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rakkhati),受詞為「naṃ 他」(受格),「naṃ surakkhitaṃ 被妥善保護的他」。這一整句為「如果他知道愛惜自己,就應該保護需妥善保護的他自己」。
  2. 「Tiṇṇaṃ aññataraṃ yāmaṃ, paṭijaggeyya paṇḍito」,主詞為「paṇḍito 智者」,動詞為「paṭijaggeyya 應照顧、應看護」(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paṭijaggati)。「tiṇṇaṃ aññataraṃ 三分之一,三時當中的任一時」,依據明法比丘的註解,古代印度將夜晚分為三個時分,初夜(rattiyā paṭhamaṁ yāmaṃ 6-10pm),中夜(rattiyā majjhimaṁ yāmaṃ 10am-2am),後夜(rattiyā pacchimaṁ yāmaṃ 2-6am),一個夜晚三個時分之一,約四小時)。這一句為「智者應於夜晚的三個時分保持警覺」。這一句有兩種不同詮釋,一是「夜晚三個時分的每一個時分都應保持警覺、照護」,另一是「僅需在夜晚三個時分之一個時分應保持警覺、照護」。諾曼與了參法師的翻譯採取後者,Thera Nārada 的翻譯採取前者。此處的翻譯採用前者;元亨寺翻譯則採用後者。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自愛身者,慎護所守,
 悕望欲解,學正不寐。」(CBETA, T04, no. 210, p. 565, c21-22)。

《出曜經》卷8〈念品 6〉:

「夫欲自念者,善宜自守護,
 猶如防邊城,深塹固乃牢,
 失三離三者,智者宜自悟。」(CBETA, T04, no. 212, p. 652, b11-13)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5 愛喜品〉 Uv 5.15。梵文偈頌為六句,比巴利 157頌多了「猶如防邊城,深塹固乃牢」兩句。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若人知自愛,應善自保護,
三時中一時,智者應覺醒。」(CBETA, N26, no. 9, p. 29, a7 // PTS. Dhp. 23)


Dhp. 158

Attānameva paṭhamaṃ, patirūpe nivesaye;
Athaññamanusāseyya, na kilisseyya paṇḍito. (158)

自己應先正確地建立自己,然後才能去教導他人,
智者不應汙染自己。(158)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attānameva paṭhamaṃ, patirūpe nivesaye; athaññamanusāseyya」,「attānam eva paṭhamaṃ, patirūpe nivesaye; atha aññam anusāseyya」。這是一個「首先..., 然後...」的句子。前一段為「attānameva paṭhamaṃ patirūpe nivesaye」,主詞為「so 他」(第三人稱單數,省略),動詞為「nivesaye 應建立」(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nivisati),受詞為「attānaṃ 他自己」;動詞有兩個副詞為「patirūpe 在合適、適當的地方」(位格,此字也拼寫作 paṭirūpe)與「paṭhamaṃ 首先、第一」。前半句為「首先他應正確地建立自己」。後半句為「atha aññam anusāseyya」,「atha」為「然後」,主詞為「so 他」(第三人稱單數,省略),動詞為「anusāseyya 能教誡、勸告」(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anusāsati),受詞為「aññam 他人、別人」(受格)。這一整句為「他應先正確地建立自己,然後才能去教誡他人」。
  2. 「na kilisseyya paṇḍito」,主詞為「paṇḍito 智者」,動詞為「kilisseyya 應弄髒、應汙染」(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kilissati),「na kilisseyya 不應弄髒、不應汙染」。這一句為「智者不應汙染(自己)」。

這首偈頌有兩種不同詮釋,一是「因為『先自己建立於正道』,才去教誡別人」;因此,「智者不會汙染自己」。這是把第一句當因,第二句當果。

另一是「先自己建立於正道,才去教誡別人」,這是一件事;「智者不應汙染自己」是另一事,並未刻意將兩事作因與果的連結。

大多數翻譯採第一種詮釋,本文採第二種詮釋。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為身第一,常自勉學,
 利乃誨人,不惓則智。」(CBETA, T04, no. 210, p. 565, c22-23)。

《出曜經》卷21〈我品 24〉:

「先自正己,然後正人,
 夫自正者,不侵智者。」(CBETA, T04, no. 212, p. 723, b23-24)。

《法集要頌經》卷2〈己身品 23〉:

「先自而正己,然後正他人,
 若自而正者,不侵名真智。」(CBETA, T04, no. 213, p. 788, c2-4)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3 自己品〉 Uv 23.7。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首先於自己,安置正法道,
然後誨他人,賢者將無過。」(CBETA, N26, no. 9, p. 29, a8 // PTS. Dhp. 23)


Dhp. 159

Attānaṃ ce tathā kayirā, yathāññamanusāsati;
Sudanto vata dametha, attā hi kira duddamo. (159)

自己所教誨他人的,自己應同樣遵行,
善於調御自己的人才能令他人自我調御,調御自己最困難。(159)


此首偈頌包含三個句子:

  1. 「attānaṃ ce tathā kayirā, yathāññamanusāsati」,「attānaṃ ce tathā kayirā, yathā aññam anusāsati」。「ce」是「假若」,這似乎是一個「if..., then...」的句子(假如...,那麼...)。但是,全首偈頌讀不到這樣的結構。我贊成 KR Norman 的建議而將「ce 假如」當作「ve 確實」,就可避免「句意不完整」的尷尬。前一段為「attānaṃ ce tathā kayirā」,主詞為「so 他」(第三人稱單數,省略),動詞為「kayirā 應做」(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karoti),間接受詞為「attānaṃ 對他自己」(dative),「tathā 如此地」。直接受詞為「yathā aññam anusāsati 他教誡別人的事」。此句為「他所教誡別人的事,他自己應照著做」。
  2. 「sudanto vata dametha」,主詞為「sudanto 善於調御自己的人」(第三人稱單數,省略),「vata」為「確實」,動詞為「dametha 能令他人自我調御」(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役使態 caus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danti),受詞為「aññam 他人、別人」(受格)。這一整句為「善於調御自己的人確實能令他人自我調御」。
  3. 「attā hi kira duddamo」,主詞為「attā 他自己」,動詞為「hoti 是」(第人三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省略),主詞補語為「duddamo 難調御的」,「hi」為「確實」,「kira」為「真正地」。這一句為「自己確實是真正地難調御的」。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學先自正,然後正人,
 調身入慧,必遷為上。」(CBETA, T04, no. 210, p. 565, c23-p. 566, a2)。

《出曜經》卷21〈我品 24〉:

「先自正己,然後正人,
 夫自正者,乃謂為上。」(CBETA, T04, no. 212, p. 723, b12-13)。

《法集要頌經》卷2〈己身品 23〉:

「先自而正己,然後正他人,
 若自而正者,乃謂之上土。」(CBETA, T04, no. 213, p. 788, b29-c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3 自己品〉 Uv 23.8。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若欲誨他者,應如自己行,
自制可制他,制己實最難。」(CBETA, N26, no. 9, p. 29, a9 // PTS. Dhp. 24)
此處「自制可制他」一句,無法清晰而準確地表達偈頌的本意。


Dhp. 160

Attā hi attano nātho, ko hi nātho paro siyā;
Attanā hi sudantena, nāthaṃ labhati dullabhaṃ. (160)

自己是自己的救護者,他人怎麼能當你的救護者?
能夠自我調御的人,就成為自己最難得的救護者。(160)


此首偈頌包含三個句子:

  1. 「Attā hi attano nātho」。「hi」是「確實」,主詞為「attā 自己」(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省略),主詞補語為「nātho 保護者、救助者、依怙者」,「attano nātho 自己的保護者、救助者」。此句為「確實,自己為自己的救護者」。「nātha」不可翻譯為「主宰」。明法比丘說:「anātha,為『無助、無支應、無保護、貧乏』;不可譯為『沒有主宰』或『無主』。Lokanātho﹐為『世間的皈依處』,不可譯為『世間之救主』。」(中國教授黃寶生《巴漢對勘法句經》82頁,就將此字翻譯作「主人」。英譯方面,Thera Nārada 與 KR Norman 都翻譯成「lord 主人」,相當不恰當。)
  2. 「ko hi nātho paro siyā」,疑問代名詞為「ko 誰」,動詞為「siyā 能是」(第人三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hoti),主詞補語為「nātho 保護者、救助者、依怙者」,「para」為「其他的」。這一句為「誰是你之外的救護者?」,或「別人怎能當你的救護者?」。
  3. 「Attanā hi sudantena nāthaṃ labhati dullabhaṃ」,主詞為「so 他」(省略),動詞為「labhati 獲得」(第人三稱單數現在式動詞),受詞為「nāthaṃ 保護者、救助者、依怙者」,「dullabhaṃ 難獲得的」;動詞「labhati 獲得」有一個「工具格」的副詞:「attanā sudantena」為「以善調御的自己」。這一句為「自己確實是真正地難調御的」。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身不能利,安能利人?
 心調體正,何願不[2]至?」(CBETA, T04, no. 210, p. 566, a2-3),[2]至=正【宋】【元】【聖】。。

《法集要頌經》卷2〈己身品 23〉:

「自己心為師,不隨他為師,
 自己為師者,獲真智人法。」(CBETA, T04, no. 213, p. 788, c12-14)。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3 自己品〉 Uv 23.11。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自為自依怙,他人何可依?
自己善調御,獲得難依所。」(CBETA, N26, no. 9, p. 29, a10 // PTS. Dhp. 24)。


Dhp. 161

Attanā hi kataṃ pāpaṃ, attajaṃ attasambhavaṃ;
Abhimatthati dummedhaṃ, vajiraṃ va'smamayaṃ maṇiṃ. (161)

惡是我所作,從我而來,起源自我,
惡摧毀愚者,就像鑽石摧毀其他堅硬的寶石一樣。(161)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attanā hi kataṃ pāpaṃ, attajaṃ attasambhavaṃ」。「hi」是「確實」,主詞為「pāpaṃ 惡」(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省略),主詞補語有三個:一為「attanā kataṃ 自己所作的」,「kataṃ 所作的(身、語、意行)」(第三人稱單數名詞),「attanā 由自己的」(工具格)。二為「attajaṃ 從自己而來的」,三為「attasambhavaṃ 自己為起源的」。此句為「惡是我所作,從我而來,起源自我,」。
  2. 「abhimatthati dummedhaṃ, vajiraṃ va'smamayaṃ maṇiṃ」。主詞為「pāpaṃ 惡」(第三人稱單數,沿用自上一句),動詞為「abhimatthati 劈碎、壓碎」(第人三稱單數現在式動詞),受詞為「dummedhaṃ 愚蠢者」;「va」為「就像」,「vajiraṃ」為「鑽石、閃電」,「asmamayaṃ」為「石頭造成的、堅硬的」,「maṇiṃ」為「寶石」。這一句為「惡劈碎愚者,就像鑽石劈碎其他堅硬的寶石一樣」,或「惡摧毀愚者,就像鑽石摧毀其他堅硬的寶石一樣」。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本我所造,後我自受,
 為惡自更,如[3]剛鑽珠。」(CBETA, T04, no. 210, p. 566, a3-4),[3]剛=鋼【宋】【元】【明】。

《出曜經》卷25〈惡行品 29〉:

「達己淨不淨,何慮他人淨?
 愚者不自練,如鐵鑽純鋼。」(CBETA, T04, no. 212, p. 743, c20-21)

《法集要頌經》卷3〈罪障品 28〉:

「達己淨不淨,何慮他人淨?
 愚者不自鍊,如鐵鑽鈍鋼。」(CBETA, T04, no. 213, p. 792, b9-11)。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8 惡品〉 Uv 28.12。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惡業由己生,由自生自起,
摧壞於愚者,金剛破寶石。」(CBETA, N26, no. 9, p. 29, a11 // PTS. Dhp. 24)


Dhp. 162

Yassa accantadussīlyaṃ, māluvā sālamivotthataṃ;
Karoti so tathattānaṃ, yathā naṃ icchati diso. (162)

極端的惡行披覆著他就像蔓藤纏繞著莎羅樹,
他對待自己,就像他的敵人想對他作的一樣。(162)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Karoti so tathattānaṃ, yathā naṃ icchati diso」。主詞為「so 他」(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Karoti 作」(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受詞為「attānaṃ 自己」,「tatha 如是地」(副詞),「yathā 如同」(關係副詞),「diso」為「敵人」(主詞),「icchati」為「希望、想要」(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naṃ」為「他」(第三人稱單數,受格)。此句為「他對自己所作的,就像敵人想對他作的一樣」。

第一行是形容主詞「so 他」的形容詞子句:「Yassa accantadussīlyaṃ, māluvā sālamivotthataṃ」。「Yassa」為「這種人的」(關係代名詞,屬格),「Yassa accantadussīlyaṃ」為「這種人的極端惡行」。「sālamivotthataṃ」為「sālam iva otthataṃ」,「iva」為「就像」,「māluvā」為「蔓藤」(單數主詞),動詞為「otthataṃ 覆蓋」(其實,這是過去分詞的形式),受詞為「sālam 莎羅樹」。這一句為「這種人的極端惡行,就像蔓藤纏繞著莎羅樹一樣」。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人不持戒,滋蔓如藤,
 逞情極欲,惡行日增。」(CBETA, T04, no. 210, p. 566, a4-6)。

《出曜經》卷13〈沙門品 12〉:

「至竟犯戒人,葛藤纏樹枯,
 斯作自為身,為恚火所燒。」(CBETA, T04, no. 212, p. 679, c20-21)

《法集要頌經》卷1〈沙門品 11〉:

「畏罪懷驚懼,假名為沙門,
 身披僧伽胝,如刳娑羅皮。」(CBET, T04, no. 213, p. 782, c20-2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11 沙門品〉 Uv 11.10。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破戒如蔓草,覆纏沙羅樹,
自己求此作,以快仇敵意。」(CBETA, N26, no. 9, p. 29, a12 // PTS. Dhp. 24)。

不管是巴利偈頌或梵文對應偈頌都未出現「破戒」或「戒」的用字。


Dhp. 163

Sukarāni asādhūni, attano ahitāni ca;
Yaṃ ve hitañca sādhuñca, taṃ ve paramadukkaraṃ. (163)

不良行為和對自己有害的行為很容易作,
但是,善良的和有益的行為是最難作的。(163)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Sukarāni asādhūni, attano ahitāni ca」。主詞有兩個,一為「asādhūni 不良的行為」(第三人稱複數),二為「attano ahitāni 對自己有害的行為」(第三人稱複數),動詞為「honti 作」(第三人稱複數現在式動詞,省略),主詞補語為「sukarāni 容易作的」(複數形容詞)。此句為「不良行為和對自己有害的行為,很容易作」。
  2. 「Yaṃ ve hitañca sādhuñca, taṃ ve paramadukkaraṃ」。依 KR Norman 的建議,第一個「ve」為「ce, ca 但是」(連接詞),主詞為「taṃ 那個」(單數代名詞),動詞為「hoti 是」(省略),主詞補語為「paramadukkaraṃ 最難作的」(單數形容詞)。主詞「taṃ 那個」有一個形容詞子句「yaṃ hitañca sādhuñca」,「yaṃ 凡是 what」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hoti 是」(省略),「hitañca sādhuñca」為「hitaṃ ca sādhuṃ ca 有益的和善良的」。這一句為「但是,凡是有益的及善良的是最難作的」。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惡行危身,愚以為易;
 善最安身,愚以為難。」(CBETA, T04, no. 210, p. 566, a6-7)。

《出曜經》卷25〈惡行品 29〉:

「善哉修善者,善哉為甚惡,
 惡惡自為易,惡人為善難。」(CBETA, T04, no. 212, p. 744, c11-12)

《法集要頌經》卷3〈罪障品 28〉:

「善哉修善者,傷哉為甚惡,
 惡惡自為易,惡人為善難。」(CBETA, T04, no. 213, p. 792, b19-21)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8 惡品〉 Uv 28.16。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不善事易行,有害於自己,
善及有益事,實為極難行。」(CBETA, N26, no. 9, p. 29, a13 // PTS. Dhp. 24)


Dhp. 164

Yo sāsanaṃ arahataṃ, ariyānaṃ dhammajīvinaṃ;
Paṭikkosati dummedho, diṭṭhiṃ nissāya pāpikaṃ;
Phalāni kaṭṭhakasseva, attaghātāya phallati. (164)

那些毀謗阿羅漢、聖者、正命者教法的愚者,
那些執持惡見的愚者,
他們恰如竹子開花,作惡以自我毀滅。(164)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dummedho phalāni kaṭṭhakasseva attaghātāya phallati」。主詞為「dummedho 愚者」(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phallati 結了果實」(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受詞為「phalāni 果實」(複數受詞);動詞有一個副詞子句「kaṭṭhakasseva attaghātāya」、「kaṭṭhakassa iva attaghātāya」,「iva 就像」,主詞為「kaṭṭhaka 竹子或一種蘆葦」(省略),動詞為「phallati 結了果實」(沿用上一句),受詞為「kaṭṭhakassa phalāni 竹子的果實」,「kaṭṭhakassa 竹子的」(屬格);「attaghātāya 自我殘害地」(間接受格,此處作為動詞的副詞)。此句為「愚者自我殘害地結了(惡)果,就像竹子(開花)結果一樣」。

主詞「dummedho 愚者」有以下三個子句作為形容詞:

  1. 「yo sāsanaṃ arahataṃ, ariyānaṃ dhammajīvinaṃ paṭikkosati」。「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連接上述主要句子的「dummedho 愚者」),動詞為「paṭikkosati 譴責、辱罵」(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受詞為「sāsanaṃ 教法、教導」(單數受格名詞),「sāsanaṃ arahataṃ ariyānaṃ dhammajīvinaṃ 阿羅漢、聖者、正命者(依法為生者)的教導」
  2. 「diṭṭhiṃ nissāya pāpikaṃ」,「yo 這樣的人 who」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nissāya 依止或支持」(nissayati 的動名詞),受詞為「diṭṭhiṃ 見」,「diṭṭhiṃ pāpikaṃ」為「惡見」。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如真人教,以道[4]法身,
 愚者疾之,見而為惡,
 行惡得惡,如種苦種。」(CBETA, T04, no. 210, p. 566, a7-9),[4]法=活【明】。

《出曜經》卷11〈誹謗品 9〉:

「竹蘆生節,還害其軀,
 吐言當善,不演惡教。」(CBETA, T04, no. 212, p. 666, b23-24)。

《法集要頌經》卷1〈語言品 8〉:

「竹蘆生實乾,還害其自軀,
 若吐言當善,不演惡法教。」(CBETA, T04, no. 213, p. 781, b21-23)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8 言語品〉 Uv 8.7。


Cbeta Taiwan  此處標點為: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行惡得惡,
 如種苦種,  惡自受罪、  善自受福,
 亦各須熟,  彼不[6]自代;」(CBETA, T04, no. 210, p. 566, a8-10),[6]自代=自伐【宋】【聖】,=相代【元】【明】。

一首偈頌的結束應該用句號,而不是分號。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癡惡慧者,持執邪見故,
譏蔑羅漢教,乃至尊者教,及正法行者,
而自取破滅,宛如佳他伽,結果而自亡。」(CBETA, N26, no. 9, p. 29, a14-p. 30, a1 // PTS. Dhp. 24)


Dhp. 165

Attanā akataṃ pāpaṃ, attanāva visujjhati;
Suddhi asuddhi paccattaṃ, nāñño aññaṃ visodhaye. (165)

惡確實由自己所作,染污亦是自己所為,
不作惡實由自己所決定,清淨也是自己所為,
淨與不淨由各人自己選擇,他人不能清淨別人。(165)


此首偈頌包含六個句子:

  1. 「attanā hi kataṃ pāpaṃ」。主詞為「pāpaṃ 惡」(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kataṃ 被做、被執行」(此字為動詞 karoti 的被動分詞),副詞為「attanā 由自己」(工具格),「hi 確實」;此句為「惡確實由自己所做」。
  2. 「attanā saṃkilissati」。主詞為「so 他」(省略),動詞為「saṃkilissati 變得髒汙」(沿用上一句),副詞為「attanā 由自己」(工具格);此句為「變得髒汙是自己所為」。
  3. 「attanā akataṃ pāpaṃ」。主詞為「pāpaṃ 惡」(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akataṃ 不被做、不被執行」(此字為動詞 akaroti 的被動分詞),副詞為「attanā 由自己」(工具格);此句為「不做惡實由自己」。
  4. 「attanā va visujjhati」。主詞為「so 他」(省略),動詞為「visujjhati 變乾淨、淨化」,副詞為「attanā 由自己」(工具格),「va 也」;此句為「變得乾淨也是自己所為」。
  5. 「Suddhi asuddhi paccattaṃ」。主詞是「Suddhi asuddhi 淨與不淨」,動詞(省略),「paccattaṃ 個別地」(副詞),此句的意義不明。諾曼翻譯為:「Purity and impurity concern the individual」,Thera Nārada翻譯為:「Purity and impurity depend on oneself」此處採後者的詮釋作「淨與不淨由各人自己選擇」。
  6. 「nāñño aññaṃ visodhaye」,「nāñño」為「na añño」。主詞為「añño 他人」,動詞為「visodhaye 能清淨」(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visuddhayati),「na visodhaye 不能清淨」受詞為「aññaṃ 別人」。此句為「他人不能清淨別人」。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惡自受罪、善自受福,
 亦各須熟,彼不自代,
 習善得善,亦如種甜。」(CBETA, T04, no. 210, p. 566, a9-11)。

《出曜經》卷25〈惡行品 29〉:

「人之為惡,後自受報,
 已不為惡,後無所憂。」(CBETA, T04, no. 212, p. 743, c12-13)。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8 惡品〉 Uv 28.11-12。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惡是由己作,污法亦由己,
自己不作惡,清淨亦由己,
淨不淨由己,他無淨他事。」(CBETA, N26, no. 9, p. 30, a2-3 // PTS. Dhp. 24)


Dhp. 166

Attadatthaṃ paratthena, bahunāpi na hāpaye;
Attadatthamabhiññāya, sadatthapasuto siyā. (166)

(即使)別人有重大義利,不應因這而令自己放棄自己的義利,
徹底理解了自己的義利,他應專注於自己的義利。(166)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attadatthaṃ paratthena bahunā pi na hāpaye」。主詞為「so 他」(省略),動詞為「hāpaye 應令某人放棄,離開」(第三人稱祈使態動詞 optative,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為「hāpeti 令某人放棄,離開」,此字為「jahati. jahāti 放棄,離開」的役使態 causative),「na hāpaye 不應令某人放棄,離開」。受詞為「attadatthaṃ 自己的義利」,「pi 也」;動詞有依副詞片語「paratthena bahunā」,「paratthena 因別人的義利」(工具格),「bahunā 多、大」。此句為「(即使)別人有重大義利,不應因這而令自己放棄自己的義利」。
  2. 「attadatthamabhiññāya, sadatthapasuto siyā」。主詞為「so 他」(省略),動詞為「siyā 他應是」(第三人稱祈使態動詞 optative,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為 atthi ),主詞補語為「sadatthapasuto 專注自己的義利,專注正確的義利」。諾曼解釋「pasuto」為「devote to 專注、獻身於某目標」,「sadattha」為連音「sa-(d)-attha」,諾曼解釋此字為「自己的義利、正確的義利」;第一字「attadatthamabhiññāya」為「attadattham abhiññāya」,「abhiññāya」為「徹底理解」。此句為「徹底理解了自己的義利,他應專注於自己的義利」。

《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

「自利利人,益而不費,
 欲知利身,戒聞為最。」(CBETA, T04, no. 210, p. 566, a11-12)。

《出曜經》卷21〈我品 24〉:
「為己或為彼,多有不成就,
 其有覺此者,正己乃訓彼。」(CBETA, T04, no. 212, p. 723, c27-28)

《法集要頌經》卷2〈己身品 23〉:
「為己或為彼,多有不成就,
 其有學此者,自正兼訓彼。」(CBETA, T04, no. 213, p. 788, c8-9)。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3 自己品〉 Uv 23.10。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 「即他有大事,勿為己利益, | 善知己利事,當專心利益。」(CBETA, N26, no. 9, p. 30, a4 // PTS. Dhp. 25) | |


請參考〈12 自己品〉結語: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91306231038114/permalink/1775120929323298


書房夜話 408:逮得己利

在阿含經典中提及「阿羅漢」,總是會提到「逮得己利」,究竟是得到那一種利益呢?

《雜阿含61經》「名阿羅漢。諸漏已盡,所作已作,捨離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CBETA, T02, no. 99, p. 16, a15-17)

《雜阿含71經》「是名比丘阿羅漢。盡諸有漏,所作已作,已捨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心解脫。」(CBETA, T02, no. 99, p. 18, c20-22)

《雜阿含212經》「若比丘得阿羅漢,盡諸有漏,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心正解脫。」(CBETA, T02, no. 99, p. 53, c11-12)

解答可能是《法句經》166 偈:

Attadatthaṃ paratthena, bahunāpi na hāpaye;
Attadatthamabhiññāya, sadatthapasuto siyā. (166)

(即使)別人有重大義利,不應因這而令自己放棄自己的義利,
徹底理解了自己的義利,他應專注於自己的義利。(166)

Thera Nārada 英譯:

Because of others’ well-being, howsoever great, let not one neglect his own welfare; clearly perceiving his own welfare, let him be intent on his own goal.

KR Norman 英譯:

One should never give up one's own interests for another's interests, even if great. Knowing one's own interests, one should be intent upon one's own interests.

不管利益他人的事如何重大,不可廢棄自己的責務;知道自己的責務,應常專心自己的責務。


「阿羅漢」的「逮得己利」,「利」應該是「attha」,是「目標」或「義利」的意思。


巴利《法句經註》:

世尊在般涅槃的四個月前,公開宣佈自己即將入滅。眾多尚未證得阿羅漢果的比丘聽了之後非常傷心,不知道該怎麼辦,只是緊緊追隨在佛身邊。

阿塔達塔(Attadattha)比丘卻不去見佛陀,反而下定決心要在佛涅槃前證得阿羅漢果。

他努力精進禪修。其他比丘不明白他的心意,帶他去見佛陀,在世尊之前,其他比丘說:「世尊,阿塔達塔比丘不像我們那麼敬愛尊重你,他以自我為中心,自行其是。」

阿塔達塔恭敬地解釋,他對佛陀最崇高的敬愛與尊重,就是在世尊入滅前證得阿羅漢果。

佛陀聽了,讚嘆阿塔達塔比丘,並且告訴其他比丘:「敬愛尊重世尊的人應該像阿塔達塔一樣。你們來見我,並不表示對我的敬愛尊重,只有信受奉行我教誨的法,才是真正尊崇我。」


《中阿含 10經》「比丘,精進斷惡不善,修善法故,常有起想;專心精勤,身體.皮肉.筋骨.血髓皆令乾竭,不捨精進。要得所求,乃捨精進。」(CBETA, T01, no. 26, p. 432, c5-8)

『要得所求』與『逮得己利』指的都是達成『究竟涅槃』的目標。

《瑜伽師地論》卷19:「若以色量我,以音聲尋我;欲貪所執持,彼不能知我。」

(《相應部22.87經》跋迦梨)Dhammaṃ hi Vakkali passanto maṃ passati, maṃ passanto dhammaṃ passati. 跋迦梨!一個人見法時,(他)就見到我﹔而當一個人見到我時,(他)就見到法。)

《雜阿含61經》「名阿羅漢。諸漏已盡,所作已作,捨離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CBETA, T02, no. 99, p. 16, a15-17)

(原貼: 書房夜話 408:逮得己利

本品(Attavaggo)總結

書房夜話 409: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第12品〈自己品〉結語

巴利《法句經》第12品〈自己品〉的偈頌編號為 157-166 共十首偈頌,這十首偈頌在漢譯《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也是秩序相同的前十首(T210《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有13首偈頌:「十有[63]三章」(CBETA, T04, no. 210, p. 565, c18),[63]三=四【宋】【元】【明】。)

T210《法句經》卷1〈愛身品 20〉最後三首,尚未找到巴利對應偈頌,有可能是支謙第二次翻譯時,將新翻譯出的偈頌編入舊譯。這只是推想,還不是「定論」。

T210《法句經》的〈愛身品 20〉與巴利《法句經》的第12品〈自己品〉,這兩品世兩者最相近的一品;不過,在下一品〈世間品〉,我們會見到不一樣的景像。


巴利《法句經》從第一品〈雙品〉到第12品〈自己品〉為止,總共有 166 首偈頌,對應的 T210 《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20品〈愛身品〉共有 198 首偈頌(22 + 20 + 12 + 17 + 21 + 17 + 10 + 16 + 22 + 14 + 14 + 13= 198),這 12品如果純粹是翻譯自巴利《法句經》,顯然不可能「無中生有」而翻譯出比 166 首還多的偈頌,所以,西元 224 年之後支謙翻譯及編輯此經時,一定是從其他來源翻譯而安插進來。而這一「來源」可能不會是現行所見 Bernhard 編輯的《優陀那品》(Udānavarga),因為少數額外的漢譯偈頌也未出現於《優陀那品》之中。

在此,我必需再提醒一次:此處的文法經過我的演繹和詮釋,有些部分可能是錯誤的而需要進一步訂正。

此一專題希望建立一個討論平台,來呼應此項需求,希望有人接棒持續改進。


巴利《法句經》12品為〈Attavaggo 自己品〉,以下文獻有「自己品」的篇章:

巴利《法句經》〈12 Attavaggo 自己品〉
犍陀羅《法句經》,(疑缺)
波特那《法句經》,第 17品
梵文《法句經》,第 23品。

漢譯《法句經》的相關品名如下:

T210《法句經》,〈愛身品 20〉,13首偈頌。
《法句譬喻經》,〈愛身品 20〉,7首偈頌。
《出曜經》,〈我品 24〉,27首偈頌。
《法集要頌經》,〈己身品 23〉,22首偈頌。


本群組在「巴利《法句經》」的目錄下,介紹了第12品〈自己品〉157-166頌,接著要從下列三個角度來審查這些文獻: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12品。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 12品:

巴利《法句經》的十首偈頌均出現與「己」相關的用字。

  1.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巴利《法句經》的十首偈頌在漢譯《法句經》(T210)均有對應偈頌,且次序相同。

  1.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漢譯《法句經》(T210)的 11, 12, 13 三頌無巴利對應偈頌。另外第十首偈頌與巴利對應偈頌並未十分吻合,例如:

漢譯《法句經》第九頌:「惡自受罪,善自受福,亦各須熟,彼不自代,習善得善,亦如種甜。」

巴利對應偈頌為:「惡確實由自己所作,染污亦是自己所為,不作惡實由自己所決定,清淨也是自己所為,淨與不淨由各人自己選擇,他人不能清淨別人。」(165)

讓我們繼續閱讀,來看看兩者的關係吧!

(原貼: 書房夜話 409: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第12品〈自己品〉結語



巴利文經典最突出的特點,同時也是缺乏同情心的讀者最感厭倦的特點,就是單字、語句和整段文節的重複。這一部分是文法或至少是文體所產生的結果。 …,…,…,

…,…,…, 這種文句冗長的特性,另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在長時期中三藏經典只以口授相傳。 …,…,…,

…,…,…, 巴利文經典令人生厭的機械性的重覆敘述,也可能一部分是由於僧伽羅人(Sinhalese)不願遺失外國傳教師傳授給他們的聖語 …,…,…,

…,…,…, 重覆敘述不僅是說教記錄的特點,而且也是說教本身的特點。我們持有的版本,無疑地是把一段自由說教壓縮成為編有號碼的段落和重覆敘述的產品。佛陀所說的話一定比這些生硬的表格更為活潑柔軟得多。

(節錄自: 巴利系佛教史綱 第六章 聖典 二 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