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紀錄表, 白話文版, 蘇錦坤 著(含巴利文法分析,2021)
- 《法句經》目錄 , 白話文版, 蘇錦坤 著
(網路版自 2021-07-25 之後)
偈頌(章節)編號 | 修訂前 (2021-07-16) | 修訂後 (2021-09-09)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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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p. 355 〈24 貪欲品 Taṇhāvaggo〉 | a.) 愚人以財富及貪愛而自害害人。 b.) 副詞為「bhogataṇhāya 以財富及貪愛」(工具格)。 c.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
愚者財欲害,自害如害他。」(CBETA, N26, no. 9, p. 49, a5 // PTS. Dhp. 51)。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與巴利偈頌本意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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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愚人以 貪戀財富 而自害害人。 b.) 副詞為「bhogataṇhāya 以貪戀財富 」(工具格)。 c.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
愚者財欲害,自害如害他。」(CBETA, N26, no. 9, p. 49, a5 // PTS. Dhp. 51)。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與巴利偈頌本意有差距。
或許可改作「財毀滅愚者,非求彼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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偈頌(章節)編號 | 修訂前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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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p. 070
〈5 愚人品 Bālavag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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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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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āse māse kusaggena,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
Na so saṅkhātadhammānaṃ, kalaṃ agghati soḷasiṃ. (70)
即使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他苦行的回報也不及已解證法義者的十六分之一。(70)
本偈頌含兩個句子: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主詞是「bālo 愚者」(第三人稱單數)。動詞是「bhuñjeyya 能吃」(第三人稱單數,祈使態),受詞為「bhojanaṃ 食物」。動詞有兩個副詞:「kusaggena 以香茅草尖」(工具格),「Māse māse 月復一月、一月一月地」。所以,整個上半偈為:「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下半偈的主幹為「bālo dukkhaṃ nigacchati 愚人承受苦」,前面為一個時間副詞子句「Yadā ca paccati pāpaṃ」,「Yadā 當、一旦 when」是關係代名詞,「pāpaṃ 惡」,「paccati」為被動語態動詞,意為「被煮、被煮熟」。所以,整個下半偈為:「一旦惡(果)成熟,愚者就承受苦(報)」。 《法句經》卷1〈愚闇品 13〉:
「過罪未熟,愚以恬惔,
至其熟[44]處,自受大罪。」(CBETA, T04, no. 210, p. 563, c5-7)[44]處=時【宋】【元】【明】。
《法句經》卷1〈惡行品 17〉:
「妖孽見福,其惡未熟,
至其惡熟,自受罪[43]虐」(CBETA, T04, no. 210, p. 564, c26-27),[43]虐=酷【宋】【元】【明】。
《出曜經》卷25〈惡行品 29〉:
「愚者自謂正,猶惡未成熟,......
惡以成熟滿,諸苦亦復熟」(CBETA, T04, no. 212, p. 744, c28 - p. 745, a13-14)
《法集要頌經》卷3〈罪障品 28〉:
「愚者自謂正,猶惡不成熟,
惡已成熟滿,諸苦亦復熟。」(CBETA, T04, no. 213, p. 792, b21-2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4 教說品〉 Uv 24.17。
漢譯《法句經》同一首偈頌翻譯了兩次,在〈愚闇品 13〉的偈頌與巴利〈愚者品〉呼應;在〈惡行品 17〉的偈頌與梵文〈惡品〉呼應。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者月復月,雖唯取少食,似草之尖端,
〔功德〕不值思法者,十六分之一。」(CBETA, N26, no. 9, p. 19, a14 // PTS. Dhp. 10)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
在〈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我們從巴利「小部」的《法句經》70 頌與《經集》1038頌得知,「saṅkhātadhammā」的字面意義是「體悟佛陀教導的人」,此字在巴利文獻中,意指「阿羅漢」。
例如:鳩摩羅什在《大智度論》翻譯為: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4-15)。
鳩摩羅什雖將「saṅkhātadhammā」誤解為「saṅkhāta 數 dhammā 法」而翻譯為「數法」,但是,他仍然知道這是指某一類人而譯作「數法人」。後文也如此翻譯:求滅有為法而尚未證無生法,為「有學」,已證無生法為「數法人」(阿羅漢)。
「有生者,欲為滅有為生法故,名學人;
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8-20)
關於巴利文獻「saṅkhātadhammā」意指「阿羅漢」,請參考:
〈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5-sankhatadhamma.html
〈書房夜話 46:法數、法教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6-sankhatadhamma.html
《法句經》卷1〈愚闇品 13〉:
「愚好美食,[49]月月滋甚,
於十六分,未一思法。」(CBETA, T04, no. 210, p. 563, c9-11)
[49]月=日【宋】【元】【明】。
《法集要頌經》卷3〈廣說品 24〉:
「從月至於月,愚者用飲食,
彼不知法數,十六不及一。」(CBETA, T04, no. 213, p. 789, b29-c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9 業品〉 Uv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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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 (2022-07-26) | Māse māse kusaggena,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
Na so saṅkhātadhammānaṃ, kalaṃ agghati soḷasiṃ.
即使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他(苦行的回報)也不及阿羅漢(功德)的十六分之一。
即使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他(苦行的回報)也不及了解法義者(功德)的十六分之一。
本偈頌含兩個句子: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 (Snp 1038)
在〈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我們從巴利「小部」的《法句經》70 頌與《經集》1038頌得知,「saṅkhātadhammā」的字面意義是「體悟佛陀教導的人」,此字在巴利文獻中,意指「阿羅漢」。 例如:鳩摩羅什在《大智度論》翻譯為: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4-15)。
鳩摩羅什雖將「saṅkhātadhammā」誤解為「saṅkhāta 數 dhammā 法」而翻譯為「數法」,但是,他仍然知道這是指某一類人而譯作「數法人」。後文也如此翻譯:求滅有為法而尚未證無生法,為「有學」,已證無生法為「數法人」(阿羅漢)。 「有生者,欲為滅有為生法故,名學人;
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8-20)
關於巴利文獻「saṅkhātadhammā」意指「阿羅漢」,請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91306231038114/permalink/1548048802030513 〈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5-sankhatadhamma.html 〈書房夜話 46:法數、法教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6-sankhatadhamma.html 《法句經》卷1〈愚闇品 13〉: 「愚好美食,[49]月月滋甚,
於十六分,未一思法。」(CBETA, T04, no. 210, p. 563, c9-11)
[49]月=日【宋】【元】【明】。
《法集要頌經》卷3〈廣說品 24〉:
「從月至於月,愚者用飲食,
彼不知法數,十六不及一。」(CBETA, T04, no. 213, p. 789, b29-c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9 業品〉 Uv 9.44。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者月復月,雖唯取少食,似草之尖端,
〔功德〕不值思法者,十六分之一。」(CBETA, N26, no. 9, p. 19, a14 // PTS. Dhp. 10)。
「似草之尖端」應作「以草之尖端」。
耆那教經典有與此類似的偈頌,Uttaradhyayana 9 尼彌王(King Nami)出家(Pravragya)
Mase mase tu jo balo kusaggenam tu bhunjae
Na so sukkha adhammasa kalam agghai solas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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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偈頌(章節)編號 | 修訂前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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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
第25品〈比丘品〉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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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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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法句經》的〈25 比丘品〉與支謙《法句經》(T210)的〈34 沙門品〉,兩者互為對應的品。漢譯的四本《法句經》(T210, T211, T212, T213)所翻譯的品名或多或少有一些狀況。 以支謙《法句經》(T210)為例,第一品〈無常品 1〉,對應的是《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一品〈Udānavarga 1 Anitya 無常〉;《出曜經》第一品為〈無常品 1〉,但是號稱最接近《優陀那品》的《法集要頌經》第一品卻是翻譯作〈有為品〉。 支謙《法句經》(T210)第二品為〈教學品 2〉,《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二品則是〈Udānavarga 2 Kāma 愛欲〉,《優陀那品》並未出現與「教學」相當的品名。《出曜經》〈欲品 2〉和《法集要頌經》則與梵文本相符。 以巴利《法句經》第21品〈Pakiṇṇakavagga 雜品〉而言,T210《法句經》的對應品翻譯為〈廣衍品 29〉,《出曜經》翻譯作〈雜品 17〉,《法集要頌經》翻譯作〈清淨品 16〉,所以,要判斷不同版本之間的對應「品」,要藉助篇章次序和各品的對應偈頌。 在巴利《法句經》的偈頌新譯與句型分析的過程,我們也可以回顧古代譯經大德的翻譯策略,以及檢討譯文的得失。 以巴利《法句經》377頌為例, Vassikā viya pupphāni, maddavāni pamuñcati;
Evaṃ rāgañca dosañca, vippamuñcetha bhikkhavo. (377)
如同茉莉花讓枯萎的花朵凋落,
諸比丘!你們也應抖落貪與瞋。(377)
第二句的「pamuñcati」
《法句經》卷2〈沙門品 34〉:
「如衛師華,熟[11]如自墮,
釋婬怒癡,生死自解。」(CBETA, T04, no. 210, p. 572, a24-26),[11]如=知【宋】【元】【明】。
《出曜經》卷19〈華品 19〉:
「猶如雨時華,萌芽始欲敷,
婬怒癡如是,比丘得解脫。」(CBETA, T04, no. 212, p. 709, c4-5)。
《法集要頌經》卷2〈華喻品 18〉:
「如末哩妙華,末拘羅清淨,
貪欲瞋若除,苾芻淨香潔。」(CBETA, T04, no. 213, p. 786, a28-b1)
「縮譯」的現象。所謂「縮譯」是指兩首以上的巴利偈頌或梵語偈頌,在印度語系的背誦傳本,是依例「擴編」,只要更換一個字,就是一首新的偈頌,在古代漢譯,由於抄寫費時,筆紙墨等成本相當高貴,會將這一類「偈頌組」,翻譯成一首偈頌。例如: Tiṇadosāni khettāni, rāgadosā ayaṃ pajā;
Tasmā hi vītarāgesu, dinnaṃ hoti mahapphalaṃ. (356)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色慾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欲者帶來大果報。(356)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瞋怒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瞋怒者帶來大果報。(357)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愚癡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愚癡者帶來大果報。(358)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貪愛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貪愛者帶來大果報。(359)
從 356-339 等四頌只是更換 rāga 色慾、dosa 瞋怒、moha 愚癡、 taṇhā 貪愛,而成為四首偈頌;在支謙《法句經》則僅翻譯作一首偈頌: 《法句經》卷2〈愛欲品 32〉: 「愛欲意為田,婬[14]怒癡為種,
故施度世者,得福無有量。」(CBETA, T04, no. 210, p. 571, b12-14),[14]怨=怒【聖】【麗-CB】。
~~~~~~ 其次,從對應偈頌我們可以知道 《法句經》卷2〈愛欲品 32〉: 「[7]以欲網自蔽、以愛蓋自覆,
自恣縛於獄,如魚入笱口。
為老死所伺,若犢求母乳,
離欲滅愛迹,出網無所[8]弊。
盡道除獄縛,一切此彼解,
已得度邊行,是為大智[9]士。」(CBETA, T04, no. 210, p. 571, a27-b4),[7]下二頌巴利文無。[8]弊=蔽【宋】【元】【明】。[9]士=王【聖】。
對 Cbeta Taiwan 的偈頌標點,帖主有四點評論: 有時會在單句與單句之間用頓號,其實無此必要,一律用逗號即可。 有時會在一首偈頌結束時用分號,其實無此必要,一律用句號即可。如果標點者採用分號的原意是「上四句與下四句為同一首偈頌」,那麼絕大多數(或者是全部)的分號都是誤把兩首偈頌當作一首;誤把兩首四句偈當成一首八句偈。 部分偈頌的單句知中有標點符號,例如《法句經》卷2〈道行品 28〉:「生、死非常苦,」(CBETA, T04, no. 210, p. 569, a24),《法句經》卷2〈地獄品 30〉:「畏[7]惡、畏樂寡」(CBETA, T04, no. 210, p. 570, a15),[7]惡=而【宋】【元】【明】【聖】。都是不僅無益,反而有害。 誤將六句偈判讀成四句偈,影響其後的多首偈頌斷成兩截。 例如上面所舉的〈愛欲品 32〉偈頌,應改為標點作兩首偈頌而不是三首: 以欲網自蔽,以愛蓋自覆,自恣縛於獄,如魚入笱口,為老死所伺,若犢求母乳。(20) 離欲滅愛迹,出網無所[8]弊,盡道除獄縛,一切此彼解,已得度邊行,是為大智士。(21) 在這一品,我們也可看到另外的問題,例如《大正藏》說「以下」兩首漢譯偈頌為巴利《法句經》所無。 其實第二首偈頌(《法句經》此品第21頌)是巴利《法句經》352頌的對應翻譯。也就是說,《大正藏》的註解不一定正確;此一現象不僅出現在《本緣藏》,第一、二兩冊的《阿含藏》也是如此,帖主近期會作更詳細的介紹。 同時,《大正藏》也告訴我們某些用字存在一些「異讀」,也就是說,不同的版本有不一樣的用字。 例如:《法句經》卷2〈愛欲品 32〉: 「愚以貪自縛,不求度彼岸,
貪為[11]敗[12]處[13]故,害人亦自害。」(CBETA, T04, no. 210, p. 571, b10-12),[11]敗=財【明】。[12]處=愛【宋】【元】【明】【聖】。[13]故=欲【明】。
第三句「敗處故」有不同的用字,也就是說,這三個字可能會出現八種不一樣的組合。此首的巴利對應偈頌為 355頌: 財富能傷害愚人,但不能傷害求度彼岸的人,
愚人以財富及貪愛而自害害人。(355)
巴利對應偈頌的第三句為「Bhogataṇhāya dummedho」。「dummedho 愚人」,「bhogataṇhāya 以財富及貪愛」,所以第三句「貪為敗處故」,應該作「貪為財愛故」。 第三字只有「明《嘉興藏》」正確,第四字只有「《大正藏》」錯誤,第五字只有「明《嘉興藏》」錯誤。 ~~~~~~ 漢譯《法句經》的〈32 愛欲品〉有32首偈頌,而巴利〈24 愛欲品〉有26首偈頌,兩者大致相同。 ~~~~~~ 巴利《法句經》從第一品〈雙品〉到第24品〈愛欲品〉為止,總共有 359 首偈頌,對應的 T210 《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32品〈愛欲品〉共有 422 首偈頌(22 + 20 + 12 + 17 + 21 + 17 + 10 + 16 + 22 + 14 + 14 + 13 + 14 + 21 + 14 + 12 + 26 + 19 + 17 + 28 + 14 + 16 + 17 + 26= 422)。 在此,我必需再提醒一次:此處的文法經過我的演繹和詮釋,有些部分可能是錯誤的而需要進一步訂正。 此一專題希望建立一個討論平台,來呼應此項需求,希望有人接棒持續改進。 ~~~~~~ 巴利《法句經》第24品為〈Taṇhā vaggo 愛欲品〉,其他語言版本《法句經》相當於「愛欲品」的品名為: 巴利《法句經》〈24 愛欲品〉共26首偈頌。 波特那《法句經》〈9 愛欲品〉 犍陀羅《法句經》〈3 愛欲品〉 梵文《法句經》(《優陀那品》)第3品為〈愛欲品〉。 漢譯《法句經》的相關品名如下: T210《法句經》,〈愛欲品 32〉,32首偈頌。 《法句譬喻經》,〈象喻品 31〉,5首偈頌。 《出曜經》〈愛品 3〉,19頌。 《法集要頌經》〈貪品 3〉,20頌。 ~~~~~~ 本群組在「巴利《法句經》」的目錄下,介紹了第24品〈貪愛品〉334-359頌,接著要從下列三個角度來審查這些文獻: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24品〈貪愛品〉。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26 貪愛品〉26首偈頌之中,共有 348, 353, 356, 357, 358 等六首偈頌未出現與「愛欲、貪愛、流」有關的詞彙。 特別是 353頌,據《法句經註》,這是世尊成正等覺後,在前往鹿野苑度五比丘的路上,有一為婆羅門問世尊的老師是誰,世尊以此偈頌回答「自己是無師自證自覺」,沒有理由將 此首偈頌編入〈愛欲品〉之中,應該如其他法句經版本將其編入〈相應品〉,或者編入巴利《法句經》的〈佛陀品〉。 我已征服一切、覺一切法,我已不染一切法,我已捨離一切, 我是愛盡解脫者,一切為我自覺,誰能讓我稱他為師?(353)
巴利《法句經》342, 343 兩首偈頌缺漢譯《法句經》(T210)的對應偈頌,348 頌的漢譯《法句經》(T210)對應偈頌位於〈28 道品〉。
漢譯《法句經》(T210)的26首偈頌當中,從第 4, 5, 6, 13, 16, 20, 22, 28, 30 頌缺巴利對應偈頌。 讓我們繼續閱讀,來看看兩者的關係吧! (原貼: 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第25品〈比丘品〉結語 ) |
修訂後 (2022-07-26) | 巴利《法句經》的〈25 比丘品〉與支謙《法句經》(T210)的〈34 沙門品〉,兩者互為對應的品。漢譯的四本《法句經》(T210, T211, T212, T213)所翻譯的品名或多或少有一些狀況。 以支謙《法句經》(T210)為例,第一品〈無常品 1〉,對應的是《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一品〈Udānavarga 1 Anitya 無常〉;《出曜經》第一品為〈無常品 1〉,但是號稱最接近《優陀那品》的《法集要頌經》第一品卻是翻譯作〈有為品〉。 支謙《法句經》(T210)第二品為〈教學品 2〉,《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二品則是〈Udānavarga 2 Kāma 愛欲〉,《優陀那品》並未出現與「教學」相當的品名。《出曜經》〈欲品 2〉和《法集要頌經》則與梵文本相符。 以巴利《法句經》第21品〈Pakiṇṇakavagga 雜品〉而言,T210《法句經》的對應品翻譯為〈廣衍品 29〉,《出曜經》翻譯作〈雜品 17〉,《法集要頌經》翻譯作〈清淨品 16〉,所以,要判斷不同版本之間的對應「品」,無法單純從品名下結論,必需藉助篇章次序和各品的對應偈頌。 在巴利《法句經》的偈頌新譯與句型分析的過程,我們也可以回顧古代譯經大德的翻譯策略,以及檢討譯文的得失。 以巴利《法句經》377頌為例, Vassikā viya pupphāni, maddavāni pamuñcati;
Evaṃ rāgañca dosañca, vippamuñcetha bhikkhavo. (377)
如同茉莉花讓枯萎的花朵凋落,
諸比丘!你們也應抖落貪與瞋。(377)
如照片所示,第二句的「pamuñcati」意為「抖落 shake off, 放棄 give up, 脫落、蛻皮 shed」的意思。我們看漢譯怎樣處置這一字。 首先看《法句經》卷2〈沙門品 34〉: 「如衛師華,熟[11]如自墮,
釋婬怒癡,生死自解。」(CBETA, T04, no. 210, p. 572, a24-26),[11]如=知【宋】【元】【明】。
支謙翻譯的是「熟如自墮」或「熟知自墮」,前者「如」字的古義是「而」字,如作「知」字,原偈頌並未出現此一動詞。我認為是「如」字比較合理。 接著看《出曜經》卷19〈華品 19〉: 「猶如雨時華,萌芽始欲敷,
婬怒癡如是,比丘得解脫。」(CBETA, T04, no. 212, p. 709, c4-5)。
感覺竺佛念對此字的理解有問題,如作開花(敷),比丘如花開一樣,跟「貪瞋癡(婬怒癡)」配不上,必需如同花「凋萎、抖落」一樣,去抖落「貪瞋癡(婬怒癡)」,動詞才能連貫上。 我們看北宋天息災翻譯的《法集要頌經》,既不是花開。也不是花謝,而是花清淨! 《法集要頌經》卷2〈華喻品 18〉: 「如末哩妙華,末拘羅清淨,
貪欲瞋若除,苾芻淨香潔。」(CBETA, T04, no. 213, p. 786, a28-b1)。
《法集要頌經》的對應偈頌是唯一出現「末拘羅」的翻譯,比對梵文對應偈頌確實也出現了「vaguro 末拘羅」。 Uv 18.11 varṣāsu hi yathā puṣpaṁ
vaguro vipramuñcati |
evaṁ rāgaṁ ca doṣaṁ ca
vipramuñcata bhikṣavaḥ // (Uv 18.11)
「如於雨季中,末拘羅脫落其華。比丘!如是汝應除貪與瞋。」
《法集要頌經》的翻譯團隊對「vipramuñcati」理解為「清淨」,與「抖落 shake off, 放棄 give up, 脫落、蛻皮 shed」的字義不同。 巴利《法句經》377頌的第一字為「Vassikā」,譯為「茉莉花 Jasmine」,巴利文獻有時稱為「Mallika」。 此字在支謙《法句經》翻譯作「衛師華」,這是「Vassikā」的音譯,一般慣用的「茉莉花」,則是「Mallika」的音譯。《出曜經》翻譯作「雨時華」是意譯,因為「Vassika」的另一字義為「雨季的」。 《法集要頌經》翻譯作「末哩妙華」,「末哩」兩字是「Mallika」的音譯,不過,此處梵文偈頌的本意是「雨季」,翻譯團隊在此作了不同的詮釋。 從《法集要頌經》翻譯的「末哩妙華」及「末拘羅」的譯詞可以知道,支謙《法句經》和竺佛念《出曜經》都不曾出現此兩字,因此,如果《法集要頌經》的翻譯團隊止是採集舊譯,無法作出此類譯詞;他們一定是根據梵本所作的翻譯。 ~~~~~~ 漢譯《法句經》的〈34 沙門品〉有32首偈頌,而巴利〈25 比丘品〉有23首偈頌,兩者的大致相同。 ~~~~~~- 巴利《法句經》從第一品〈雙品〉到第25品〈比丘品〉為止,總共有382首偈頌,對應的 T210《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34品〈沙門品〉(不包含〈33 利養品〉)共有454首偈頌(22 + 20 + 12 + 17 + 21 + 17 + 10 + 16 + 22 + 14 + 14 + 13 + 14 + 21 + 14 + 12 + 26 + 19 + 17 + 28 + 14 + 16 + 17 + 26 + 32 = 454)。 也就是說,如果主張T210《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34品〈沙門品〉(不包含〈33 利養品〉)為依據巴利《法句經》所翻譯,那麼,不可能從後者的382頌翻譯出454首偈頌。 ~~~~~~ 在此,我必需再提醒一次:此處的文法經過我的演繹和詮釋,有些部分可能是錯誤的而需要進一步訂正。 此一專題希望建立一個討論平台,來呼應此項需求,希望有人接棒持續改進。 ~~~~~~ 巴利《法句經》第25品為〈Bhikkhu vaggo 比丘品〉,其他語言版本《法句經》相當於「比丘品」的品名為: 1. 巴利《法句經》〈25 比丘品〉共23首偈頌。
2. 波特那《法句經》〈4 比丘品〉
3. 犍陀羅《法句經》〈2 比丘品〉
4. 梵文《法句經》(《優陀那品》)第11品為〈沙門品〉。
值得注意的是,巴利《法句經》有〈比丘品〉(Bhikkhu)而無〈沙門品〉,梵文《法句經》(《優陀那品》)有〈11 沙門品〉(Śramaṇavarga)也有〈32 比丘品〉(Bhikṣu),因此支謙《法句經》品名翻譯作〈沙門品 34〉,就讓人猜疑了。 漢譯《法句經》的相關品名如下: 1. T210《法句經》,〈沙門品 34〉,32首偈頌。
2. 《法句譬喻經》,〈象喻品 34〉,6首偈頌。
3. 《出曜經》,〈沙門品 33〉,44首偈頌。
4. 《法集要頌經》,〈苾芻品 32〉,64首偈頌。
~~~~~~ 本書介紹了第25品〈比丘品〉360-382頌,接著要從下列三個角度來審查這些文獻: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25品〈比丘品〉。
2.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3.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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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比丘品〉23首偈頌之中,共有 372, 374, 380 等三首偈頌未出現與「比丘」有關的詞彙。
漢譯《法句經》(T210)的〈沙門品 34〉包含所有 360-382 頌的對應偈頌。
漢譯《法句經》(T210)的32首偈頌當中,從第 23, 24, 26, 28, 30, 32 頌缺巴利對應偈頌;其中,第 26, 28頌有梵文對應偈頌,第32 頌則缺巴利對應偈頌與梵文對應偈頌,但是,卻有《出曜經》和《法集要頌經》的對應偈頌。 可見漢譯《法句經》(T210)、《出曜經》和《法集要頌經》所參考的版本有現存的巴利《法句經》與梵文《優陀那品》所無的偈頌。 ~~~~~~ 讓我們繼續閱讀,來看看兩者的關係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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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法句經》目錄 , 白話文版, 蘇錦坤 著
- 法句經 首頁
- Tipiṭaka 南傳大藏經; 巴利大藏經
巴利文經典最突出的特點,同時也是缺乏同情心的讀者最感厭倦的特點,就是單字、語句和整段文節的重複。這一部分是文法或至少是文體所產生的結果。 …,…,…,
…,…,…, 這種文句冗長的特性,另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在長時期中三藏經典只以口授相傳。 …,…,…,
…,…,…, 巴利文經典令人生厭的機械性的重覆敘述,也可能一部分是由於僧伽羅人(Sinhalese)不願遺失外國傳教師傳授給他們的聖語 …,…,…,
…,…,…, 重覆敘述不僅是說教記錄的特點,而且也是說教本身的特點。我們持有的版本,無疑地是把一段自由說教壓縮成為編有號碼的段落和重覆敘述的產品。佛陀所說的話一定比這些生硬的表格更為活潑柔軟得多。
(節錄自: 巴利系佛教史綱 第六章 聖典 二 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