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

皈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


修訂紀錄表, 白話文版, 蘇錦坤 著(含巴利文法分析,2021)



(網路版自 2021-07-25 之後)

修訂紀錄表-甲
偈頌(章節)編號 修訂前 (2021-07-16) 修訂後 (2021-09-09) 備註
Dhp. 355 〈24 貪欲品 Taṇhāvaggo〉

a.) 愚人以財富及貪愛而自害害人。

b.) 副詞為「bhogataṇhāya 以財富及貪愛」(工具格)。

c.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
愚者財欲害,自害如害他。」(CBETA, N26, no. 9, p. 49, a5 // PTS. Dhp. 51)。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與巴利偈頌本意有差距。

a.) 愚人以 貪戀財富 而自害害人。

b.) 副詞為「bhogataṇhāya 以貪戀財富 」(工具格)。

c.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
愚者財欲害,自害如害他。」(CBETA, N26, no. 9, p. 49, a5 // PTS. Dhp. 51)。

「毀滅財愚者,決非求彼岸」與巴利偈頌本意有差距。

或許可改作「財毀滅愚者,非求彼岸者」。

 
修訂紀錄表-乙
偈頌(章節)編號 修訂前 內容
Dhp. 070
〈5 愚人品 Bālavaggo〉

修訂前
(2021-07-08)

Māse māse kusaggena,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
Na so saṅkhātadhammānaṃ, kalaṃ agghati soḷasiṃ. (70)

即使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他苦行的回報也不及已解證法義者的十六分之一。(70)

本偈頌含兩個句子: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主詞是「bālo 愚者」(第三人稱單數)。動詞是「bhuñjeyya 能吃」(第三人稱單數,祈使態),受詞為「bhojanaṃ 食物」。動詞有兩個副詞:「kusaggena 以香茅草尖」(工具格),「Māse māse 月復一月、一月一月地」。所以,整個上半偈為:「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下半偈的主幹為「bālo dukkhaṃ nigacchati 愚人承受苦」,前面為一個時間副詞子句「Yadā ca paccati pāpaṃ」,「Yadā 當、一旦 when」是關係代名詞,「pāpaṃ 惡」,「paccati」為被動語態動詞,意為「被煮、被煮熟」。所以,整個下半偈為:「一旦惡(果)成熟,愚者就承受苦(報)」。

《法句經》卷1〈愚闇品 13〉:

「過罪未熟,愚以恬惔,
至其熟[44]處,自受大罪。」(CBETA, T04, no. 210, p. 563, c5-7)[44]處=時【宋】【元】【明】。

《法句經》卷1〈惡行品 17〉:

「妖孽見福,其惡未熟,
至其惡熟,自受罪[43]虐」(CBETA, T04, no. 210, p. 564, c26-27),[43]虐=酷【宋】【元】【明】。

《出曜經》卷25〈惡行品 29〉:

「愚者自謂正,猶惡未成熟,......
惡以成熟滿,諸苦亦復熟」(CBETA, T04, no. 212, p. 744, c28 - p. 745, a13-14)

《法集要頌經》卷3〈罪障品 28〉:

「愚者自謂正,猶惡不成熟,
惡已成熟滿,諸苦亦復熟。」(CBETA, T04, no. 213, p. 792, b21-2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24 教說品〉 Uv 24.17。

漢譯《法句經》同一首偈頌翻譯了兩次,在〈愚闇品 13〉的偈頌與巴利〈愚者品〉呼應;在〈惡行品 17〉的偈頌與梵文〈惡品〉呼應。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者月復月,雖唯取少食,似草之尖端,
〔功德〕不值思法者,十六分之一。」(CBETA, N26, no. 9, p. 19, a14 // PTS. Dhp. 10)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

在〈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我們從巴利「小部」的《法句經》70 頌與《經集》1038頌得知,「saṅkhātadhammā」的字面意義是「體悟佛陀教導的人」,此字在巴利文獻中,意指「阿羅漢」。

例如:鳩摩羅什在《大智度論》翻譯為: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4-15)。

鳩摩羅什雖將「saṅkhātadhammā」誤解為「saṅkhāta 數 dhammā 法」而翻譯為「數法」,但是,他仍然知道這是指某一類人而譯作「數法人」。後文也如此翻譯:求滅有為法而尚未證無生法,為「有學」,已證無生法為「數法人」(阿羅漢)。

「有生者,欲為滅有為生法故,名學人;
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8-20)

關於巴利文獻「saṅkhātadhammā」意指「阿羅漢」,請參考:

〈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5-sankhatadhamma.html

〈書房夜話 46:法數、法教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6-sankhatadhamma.html

《法句經》卷1〈愚闇品 13〉:

「愚好美食,[49]月月滋甚,
 於十六分,未一思法。」(CBETA, T04, no. 210, p. 563, c9-11)
[49]月=日【宋】【元】【明】。

《法集要頌經》卷3〈廣說品 24〉:

「從月至於月,愚者用飲食,
 彼不知法數,十六不及一。」(CBETA, T04, no. 213, p. 789, b29-c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9 業品〉 Uv 9.44。

  修訂後 (2022-07-26)
Māse māse kusaggena,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
Na so saṅkhātadhammānaṃ, kalaṃ agghati soḷasiṃ.

即使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他(苦行的回報)也不及阿羅漢(功德)的十六分之一。

即使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他(苦行的回報)也不及了解法義者(功德)的十六分之一。

本偈頌含兩個句子:

  1. 「bālo bhuñjeyya bhojanaṃ」,主詞是「bālo 愚者」(第三人稱單數)。動詞是「bhuñjeyya 能吃」(第三人稱單數,祈使態),受詞為「bhojanaṃ 食物」。動詞有兩個副詞:「kusaggena 以香茅草尖」(工具格),「Māse māse 月復一月、一月一月地」。所以,整個上半偈為:「一個愚人能月復一月,只食用一片香茅草葉尖的少許食物」。
  2. 下半偈的主幹為「na so kalaṃ agghati soḷasiṃ」,主詞是「so 他(上半偈的 bālo 愚者)」(第三人稱單數)。動詞是「na agghati 不值得」(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受詞為「kalaṃ soḷasiṃ 十六分之一」。受詞有一個形容詞:「saṅkhātadhammānaṃ 了解法義者的(阿羅漢的)」(屬格)。所以,整個下半偈為:「他(的功德)不及阿羅漢的十六分之一」。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 (Snp 1038)

在〈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我們從巴利「小部」的《法句經》70 頌與《經集》1038頌得知,「saṅkhātadhammā」的字面意義是「體悟佛陀教導的人」,此字在巴利文獻中,意指「阿羅漢」。

例如:鳩摩羅什在《大智度論》翻譯為: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4-15)。

鳩摩羅什雖將「saṅkhātadhammā」誤解為「saṅkhāta 數 dhammā 法」而翻譯為「數法」,但是,他仍然知道這是指某一類人而譯作「數法人」。後文也如此翻譯:求滅有為法而尚未證無生法,為「有學」,已證無生法為「數法人」(阿羅漢)。

「有生者,欲為滅有為生法故,名學人;
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8-20)

關於巴利文獻「saṅkhātadhammā」意指「阿羅漢」,請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91306231038114/permalink/1548048802030513

〈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5-sankhatadhamma.html

〈書房夜話 46:法數、法教 saṅkhātadhammā〉 http://yifertw.blogspot.com/2019/11/46-sankhatadhamma.html

《法句經》卷1〈愚闇品 13〉:

「愚好美食,[49]月月滋甚,
 於十六分,未一思法。」(CBETA, T04, no. 210, p. 563, c9-11)

[49]月=日【宋】【元】【明】。


《法集要頌經》卷3〈廣說品 24〉:

「從月至於月,愚者用飲食,
 彼不知法數,十六不及一。」(CBETA, T04, no. 213, p. 789, b29-c2)

梵文《法句經》的對應偈頌位於〈9 業品〉 Uv 9.44。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者月復月,雖唯取少食,似草之尖端,
〔功德〕不值思法者,十六分之一。」(CBETA, N26, no. 9, p. 19, a14 // PTS. Dhp. 10)。

「似草之尖端」應作「以草之尖端」。


耆那教經典有與此類似的偈頌,Uttaradhyayana 9 尼彌王(King Nami)出家(Pravragya)

  Mase mase tu jo balo kusaggenam tu bhunjae
  Na so sukkha adhammasa kalam agghai solasim.

  備註  

修訂紀錄表-乙
偈頌(章節)編號 修訂前 內容
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
第25品〈比丘品〉結語

修訂前
(2021-06-02)

巴利《法句經》的〈25 比丘品〉與支謙《法句經》(T210)的〈34 沙門品〉,兩者互為對應的品。漢譯的四本《法句經》(T210, T211, T212, T213)所翻譯的品名或多或少有一些狀況。

以支謙《法句經》(T210)為例,第一品〈無常品 1〉,對應的是《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一品〈Udānavarga 1 Anitya 無常〉;《出曜經》第一品為〈無常品 1〉,但是號稱最接近《優陀那品》的《法集要頌經》第一品卻是翻譯作〈有為品〉。

支謙《法句經》(T210)第二品為〈教學品 2〉,《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二品則是〈Udānavarga 2 Kāma 愛欲〉,《優陀那品》並未出現與「教學」相當的品名。《出曜經》〈欲品 2〉和《法集要頌經》則與梵文本相符。

以巴利《法句經》第21品〈Pakiṇṇakavagga 雜品〉而言,T210《法句經》的對應品翻譯為〈廣衍品 29〉,《出曜經》翻譯作〈雜品 17〉,《法集要頌經》翻譯作〈清淨品 16〉,所以,要判斷不同版本之間的對應「品」,要藉助篇章次序和各品的對應偈頌。

在巴利《法句經》的偈頌新譯與句型分析的過程,我們也可以回顧古代譯經大德的翻譯策略,以及檢討譯文的得失。

以巴利《法句經》377頌為例,

Vassikā viya pupphāni, maddavāni pamuñcati;
Evaṃ rāgañca dosañca, vippamuñcetha bhikkhavo. (377)

如同茉莉花讓枯萎的花朵凋落,
諸比丘!你們也應抖落貪與瞋。(377)

第二句的「pamuñcati」

《法句經》卷2〈沙門品 34〉:

「如衛師華,熟[11]如自墮,
 釋婬怒癡,生死自解。」(CBETA, T04, no. 210, p. 572, a24-26),[11]如=知【宋】【元】【明】。

《出曜經》卷19〈華品 19〉:

「猶如雨時華,萌芽始欲敷,
 婬怒癡如是,比丘得解脫。」(CBETA, T04, no. 212, p. 709, c4-5)。

《法集要頌經》卷2〈華喻品 18〉:

「如末哩妙華,末拘羅清淨,
 貪欲瞋若除,苾芻淨香潔。」(CBETA, T04, no. 213, p. 786, a28-b1)

「縮譯」的現象。所謂「縮譯」是指兩首以上的巴利偈頌或梵語偈頌,在印度語系的背誦傳本,是依例「擴編」,只要更換一個字,就是一首新的偈頌,在古代漢譯,由於抄寫費時,筆紙墨等成本相當高貴,會將這一類「偈頌組」,翻譯成一首偈頌。例如:

Tiṇadosāni khettāni, rāgadosā ayaṃ pajā;
Tasmā hi vītarāgesu, dinnaṃ hoti mahapphalaṃ. (356)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色慾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欲者帶來大果報。(356)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瞋怒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瞋怒者帶來大果報。(357)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愚癡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愚癡者帶來大果報。(358)

田地被雜草損害,世人被貪愛損害,
因此布施給離貪愛者帶來大果報。(359)

從 356-339 等四頌只是更換 rāga 色慾、dosa 瞋怒、moha 愚癡、 taṇhā 貪愛,而成為四首偈頌;在支謙《法句經》則僅翻譯作一首偈頌:

《法句經》卷2〈愛欲品 32〉:

「愛欲意為田,婬[14]怒癡為種,
 故施度世者,得福無有量。」(CBETA, T04, no. 210, p. 571, b12-14),[14]怨=怒【聖】【麗-CB】。

~~~~~~

其次,從對應偈頌我們可以知道

《法句經》卷2〈愛欲品 32〉:

「[7]以欲網自蔽、以愛蓋自覆,
 自恣縛於獄,如魚入笱口。
 為老死所伺,若犢求母乳,
 離欲滅愛迹,出網無所[8]弊。
 盡道除獄縛,一切此彼解,
 已得度邊行,是為大智[9]士。」(CBETA, T04, no. 210, p. 571, a27-b4),[7]下二頌巴利文無。[8]弊=蔽【宋】【元】【明】。[9]士=王【聖】。

對 Cbeta Taiwan 的偈頌標點,帖主有四點評論:

有時會在單句與單句之間用頓號,其實無此必要,一律用逗號即可。

有時會在一首偈頌結束時用分號,其實無此必要,一律用句號即可。如果標點者採用分號的原意是「上四句與下四句為同一首偈頌」,那麼絕大多數(或者是全部)的分號都是誤把兩首偈頌當作一首;誤把兩首四句偈當成一首八句偈。

部分偈頌的單句知中有標點符號,例如《法句經》卷2〈道行品 28〉:「生、死非常苦,」(CBETA, T04, no. 210, p. 569, a24),《法句經》卷2〈地獄品 30〉:「畏[7]惡、畏樂寡」(CBETA, T04, no. 210, p. 570, a15),[7]惡=而【宋】【元】【明】【聖】。都是不僅無益,反而有害。

誤將六句偈判讀成四句偈,影響其後的多首偈頌斷成兩截。

例如上面所舉的〈愛欲品 32〉偈頌,應改為標點作兩首偈頌而不是三首:

以欲網自蔽,以愛蓋自覆,自恣縛於獄,如魚入笱口,為老死所伺,若犢求母乳。(20)

離欲滅愛迹,出網無所[8]弊,盡道除獄縛,一切此彼解,已得度邊行,是為大智士。(21)

在這一品,我們也可看到另外的問題,例如《大正藏》說「以下」兩首漢譯偈頌為巴利《法句經》所無。

其實第二首偈頌(《法句經》此品第21頌)是巴利《法句經》352頌的對應翻譯。也就是說,《大正藏》的註解不一定正確;此一現象不僅出現在《本緣藏》,第一、二兩冊的《阿含藏》也是如此,帖主近期會作更詳細的介紹。

同時,《大正藏》也告訴我們某些用字存在一些「異讀」,也就是說,不同的版本有不一樣的用字。

例如:《法句經》卷2〈愛欲品 32〉:

「愚以貪自縛,不求度彼岸,
 貪為[11]敗[12]處[13]故,害人亦自害。」(CBETA, T04, no. 210, p. 571, b10-12),[11]敗=財【明】。[12]處=愛【宋】【元】【明】【聖】。[13]故=欲【明】。

第三句「敗處故」有不同的用字,也就是說,這三個字可能會出現八種不一樣的組合。此首的巴利對應偈頌為 355頌:

財富能傷害愚人,但不能傷害求度彼岸的人,
愚人以財富及貪愛而自害害人。(355)

巴利對應偈頌的第三句為「Bhogataṇhāya dummedho」。「dummedho 愚人」,「bhogataṇhāya 以財富及貪愛」,所以第三句「貪為敗處故」,應該作「貪為財愛故」。

第三字只有「明《嘉興藏》」正確,第四字只有「《大正藏》」錯誤,第五字只有「明《嘉興藏》」錯誤。

~~~~~~

漢譯《法句經》的〈32 愛欲品〉有32首偈頌,而巴利〈24 愛欲品〉有26首偈頌,兩者大致相同。

~~~~~~

巴利《法句經》從第一品〈雙品〉到第24品〈愛欲品〉為止,總共有 359 首偈頌,對應的 T210 《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32品〈愛欲品〉共有 422 首偈頌(22 + 20 + 12 + 17 + 21 + 17 + 10 + 16 + 22 + 14 + 14 + 13 + 14 + 21 + 14 + 12 + 26 + 19 + 17 + 28 + 14 + 16 + 17 + 26= 422)。

在此,我必需再提醒一次:此處的文法經過我的演繹和詮釋,有些部分可能是錯誤的而需要進一步訂正。

此一專題希望建立一個討論平台,來呼應此項需求,希望有人接棒持續改進。

~~~~~~

巴利《法句經》第24品為〈Taṇhā vaggo 愛欲品〉,其他語言版本《法句經》相當於「愛欲品」的品名為:

巴利《法句經》〈24 愛欲品〉共26首偈頌。

波特那《法句經》〈9 愛欲品〉

犍陀羅《法句經》〈3 愛欲品〉

梵文《法句經》(《優陀那品》)第3品為〈愛欲品〉。

漢譯《法句經》的相關品名如下:

T210《法句經》,〈愛欲品 32〉,32首偈頌。

《法句譬喻經》,〈象喻品 31〉,5首偈頌。

《出曜經》〈愛品 3〉,19頌。

《法集要頌經》〈貪品 3〉,20頌。

~~~~~~

本群組在「巴利《法句經》」的目錄下,介紹了第24品〈貪愛品〉334-359頌,接著要從下列三個角度來審查這些文獻: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24品〈貪愛品〉。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24品〈貪愛品〉:

〈26 貪愛品〉26首偈頌之中,共有 348, 353, 356, 357, 358 等六首偈頌未出現與「愛欲、貪愛、流」有關的詞彙。

特別是 353頌,據《法句經註》,這是世尊成正等覺後,在前往鹿野苑度五比丘的路上,有一為婆羅門問世尊的老師是誰,世尊以此偈頌回答「自己是無師自證自覺」,沒有理由將

此首偈頌編入〈愛欲品〉之中,應該如其他法句經版本將其編入〈相應品〉,或者編入巴利《法句經》的〈佛陀品〉。

我已征服一切、覺一切法,我已不染一切法,我已捨離一切,

我是愛盡解脫者,一切為我自覺,誰能讓我稱他為師?(353)

  1.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巴利《法句經》342, 343 兩首偈頌缺漢譯《法句經》(T210)的對應偈頌,348 頌的漢譯《法句經》(T210)對應偈頌位於〈28 道品〉。

  1.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漢譯《法句經》(T210)的26首偈頌當中,從第 4, 5, 6, 13, 16, 20, 22, 28, 30 頌缺巴利對應偈頌。

讓我們繼續閱讀,來看看兩者的關係吧!

(原貼: 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第25品〈比丘品〉結語

  修訂後 (2022-07-26)

巴利《法句經》的〈25 比丘品〉與支謙《法句經》(T210)的〈34 沙門品〉,兩者互為對應的品。漢譯的四本《法句經》(T210, T211, T212, T213)所翻譯的品名或多或少有一些狀況。

以支謙《法句經》(T210)為例,第一品〈無常品 1〉,對應的是《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一品〈Udānavarga 1 Anitya 無常〉;《出曜經》第一品為〈無常品 1〉,但是號稱最接近《優陀那品》的《法集要頌經》第一品卻是翻譯作〈有為品〉。

支謙《法句經》(T210)第二品為〈教學品 2〉,《優陀那品》(梵文《法句經》)第二品則是〈Udānavarga 2 Kāma 愛欲〉,《優陀那品》並未出現與「教學」相當的品名。《出曜經》〈欲品 2〉和《法集要頌經》則與梵文本相符。

以巴利《法句經》第21品〈Pakiṇṇakavagga 雜品〉而言,T210《法句經》的對應品翻譯為〈廣衍品 29〉,《出曜經》翻譯作〈雜品 17〉,《法集要頌經》翻譯作〈清淨品 16〉,所以,要判斷不同版本之間的對應「品」,無法單純從品名下結論,必需藉助篇章次序和各品的對應偈頌。

在巴利《法句經》的偈頌新譯與句型分析的過程,我們也可以回顧古代譯經大德的翻譯策略,以及檢討譯文的得失。

以巴利《法句經》377頌為例,

Vassikā viya pupphāni, maddavāni pamuñcati;
Evaṃ rāgañca dosañca, vippamuñcetha bhikkhavo. (377)

如同茉莉花讓枯萎的花朵凋落,
諸比丘!你們也應抖落貪與瞋。(377)

如照片所示,第二句的「pamuñcati」意為「抖落 shake off, 放棄 give up, 脫落、蛻皮 shed」的意思。我們看漢譯怎樣處置這一字。

首先看《法句經》卷2〈沙門品 34〉:

「如衛師華,熟[11]如自墮,
 釋婬怒癡,生死自解。」(CBETA, T04, no. 210, p. 572, a24-26),[11]如=知【宋】【元】【明】。

支謙翻譯的是「熟如自墮」或「熟知自墮」,前者「如」字的古義是「而」字,如作「知」字,原偈頌並未出現此一動詞。我認為是「如」字比較合理。

接著看《出曜經》卷19〈華品 19〉:

「猶如雨時華,萌芽始欲敷,
 婬怒癡如是,比丘得解脫。」(CBETA, T04, no. 212, p. 709, c4-5)。

感覺竺佛念對此字的理解有問題,如作開花(敷),比丘如花開一樣,跟「貪瞋癡(婬怒癡)」配不上,必需如同花「凋萎、抖落」一樣,去抖落「貪瞋癡(婬怒癡)」,動詞才能連貫上。

我們看北宋天息災翻譯的《法集要頌經》,既不是花開。也不是花謝,而是花清淨!

《法集要頌經》卷2〈華喻品 18〉:

「如末哩妙華,末拘羅清淨,
 貪欲瞋若除,苾芻淨香潔。」(CBETA, T04, no. 213, p. 786, a28-b1)。

《法集要頌經》的對應偈頌是唯一出現「末拘羅」的翻譯,比對梵文對應偈頌確實也出現了「vaguro 末拘羅」。

Uv 18.11

varṣāsu hi yathā puṣpaṁ
vaguro vipramuñcati |
evaṁ rāgaṁ ca doṣaṁ ca
vipramuñcata bhikṣavaḥ // (Uv 18.11)

「如於雨季中,末拘羅脫落其華。比丘!如是汝應除貪與瞋。」

《法集要頌經》的翻譯團隊對「vipramuñcati」理解為「清淨」,與「抖落 shake off, 放棄 give up, 脫落、蛻皮 shed」的字義不同。

巴利《法句經》377頌的第一字為「Vassikā」,譯為「茉莉花 Jasmine」,巴利文獻有時稱為「Mallika」。

此字在支謙《法句經》翻譯作「衛師華」,這是「Vassikā」的音譯,一般慣用的「茉莉花」,則是「Mallika」的音譯。《出曜經》翻譯作「雨時華」是意譯,因為「Vassika」的另一字義為「雨季的」。

《法集要頌經》翻譯作「末哩妙華」,「末哩」兩字是「Mallika」的音譯,不過,此處梵文偈頌的本意是「雨季」,翻譯團隊在此作了不同的詮釋。

從《法集要頌經》翻譯的「末哩妙華」及「末拘羅」的譯詞可以知道,支謙《法句經》和竺佛念《出曜經》都不曾出現此兩字,因此,如果《法集要頌經》的翻譯團隊止是採集舊譯,無法作出此類譯詞;他們一定是根據梵本所作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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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譯《法句經》的〈34 沙門品〉有32首偈頌,而巴利〈25 比丘品〉有23首偈頌,兩者的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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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法句經》從第一品〈雙品〉到第25品〈比丘品〉為止,總共有382首偈頌,對應的 T210《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34品〈沙門品〉(不包含〈33 利養品〉)共有454首偈頌(22 + 20 + 12 + 17 + 21 + 17 + 10 + 16 + 22 + 14 + 14 + 13 + 14 + 21 + 14 + 12 + 26 + 19 + 17 + 28 + 14 + 16 + 17 + 26 + 32 = 454)。

也就是說,如果主張T210《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34品〈沙門品〉(不包含〈33 利養品〉)為依據巴利《法句經》所翻譯,那麼,不可能從後者的382頌翻譯出454首偈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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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必需再提醒一次:此處的文法經過我的演繹和詮釋,有些部分可能是錯誤的而需要進一步訂正。

此一專題希望建立一個討論平台,來呼應此項需求,希望有人接棒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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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法句經》第25品為〈Bhikkhu vaggo 比丘品〉,其他語言版本《法句經》相當於「比丘品」的品名為:

1. 巴利《法句經》〈25 比丘品〉共23首偈頌。
2. 波特那《法句經》〈4 比丘品〉
3. 犍陀羅《法句經》〈2 比丘品〉
4. 梵文《法句經》(《優陀那品》)第11品為〈沙門品〉。

值得注意的是,巴利《法句經》有〈比丘品〉(Bhikkhu)而無〈沙門品〉,梵文《法句經》(《優陀那品》)有〈11 沙門品〉(Śramaṇavarga)也有〈32 比丘品〉(Bhikṣu),因此支謙《法句經》品名翻譯作〈沙門品 34〉,就讓人猜疑了。

漢譯《法句經》的相關品名如下:

1. T210《法句經》,〈沙門品 34〉,32首偈頌。
2. 《法句譬喻經》,〈象喻品 34〉,6首偈頌。
3. 《出曜經》,〈沙門品 33〉,44首偈頌。
4. 《法集要頌經》,〈苾芻品 32〉,64首偈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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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介紹了第25品〈比丘品〉360-382頌,接著要從下列三個角度來審查這些文獻: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25品〈比丘品〉。
2.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3.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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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25品〈比丘品〉:

〈25 比丘品〉23首偈頌之中,共有 372, 374, 380 等三首偈頌未出現與「比丘」有關的詞彙。

  1.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漢譯《法句經》(T210)的〈沙門品 34〉包含所有 360-382 頌的對應偈頌。

  1.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漢譯《法句經》(T210)的32首偈頌當中,從第 23, 24, 26, 28, 30, 32 頌缺巴利對應偈頌;其中,第 26, 28頌有梵文對應偈頌,第32 頌則缺巴利對應偈頌與梵文對應偈頌,但是,卻有《出曜經》和《法集要頌經》的對應偈頌。

可見漢譯《法句經》(T210)、《出曜經》和《法集要頌經》所參考的版本有現存的巴利《法句經》與梵文《優陀那品》所無的偈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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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繼續閱讀,來看看兩者的關係吧!

  備註  


巴利文經典最突出的特點,同時也是缺乏同情心的讀者最感厭倦的特點,就是單字、語句和整段文節的重複。這一部分是文法或至少是文體所產生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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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 巴利系佛教史綱 第六章 聖典 二 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