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

皈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者


第十九:住於法品(《法句經》, Dhammapada, Dhammaṭṭhavaggo, 白話文版, 蘇錦坤 著(含巴利文法分析,2021)



十九:住於法品 目錄
Dhp_256 Dhp_257 Dhp_258 Dhp_259 Dhp_260 Dhp_261
Dhp_262 Dhp_263 Dhp_264 Dhp_265 Dhp_266 Dhp_267
Dhp_268 Dhp_269 Dhp_270 Dhp_271 Dhp_272 本品(Dhammaṭṭhavaggo)總結

Dhp. 256

Na tena hoti dhammaṭṭho, yenatthaṃ sāhasā naye;
Yo ca atthaṃ anatthañca, ubho niccheyya paṇḍito. (256)

隨意地判斷事理者,他不是安住正法的人,
審查有義理與無義理兩方的智者,他才是安住正法的人。(256)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tena hoti dhammaṭṭho, yenatthaṃ sāhasā naye」、「Na tena hoti dhammaṭṭho, yena atthaṃ sāhasā naye」。此句為「yena 因為 A ... tena 所以 B」的句型。B 句子的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主詞補語為「dhammaṭṭho 住法者」(dhamma 法 - ṭṭho 站立者,公正者);A 句子的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naye 會判定、會被導向」(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 nayati),副詞為「sāhasā 隨意地、匆促地」,受詞為「atthaṃ 合乎義理的」。此句意為「如果隨意判定(何者)合乎義理,他因此就不是住法者」。因為「dhammaṭṭho 住法者」還可能意為「司法審判者、法官」,所以,另一層意義是「如果隨意判定(何者)合乎義理,他因此就不是『稱職的』法官」。
  2. 「Yo ca atthaṃ anatthañca, ubho niccheyya paṇḍito」。主詞為「paṇḍito 智者」(單數),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省略),主詞補語為「dhammaṭṭho 住法者」;主詞「paṇḍito 智者」有一個形容詞子句「Yo ca atthaṃ anatthañca」;「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niccheyya 應確定」(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祈使態 optative,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 nicchayati),受詞為「ca atthaṃ anatthañca ubho 有義理及無義理兩方」。

《法句經》卷2〈奉持品 27〉:

「好經道者,不競於利,
 有利無利, 無欲不惑」(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0-21)。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急燥處事故,非為法住者,
智者應辨別,正邪之兩者。」(CBETA, N26, no. 9, p. 38, a14 // PTS. Dhp. 38)


Dhp. 257

Asāhasena dhammena, samena nayatī pare;
Dhammassa gutto medhāvī, ‘dhammaṭṭho’ti pavuccati. (257)

他公正、不偏不倚而不隨意地判斷他人,
這樣守護正法的智者,被稱為「住法者」。(257)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Asāhasena dhammena, samena nayatī pare」。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nayatī, nayati 導向、判斷、判決」(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副詞為「asāhasā 不隨意地、不匆促地」、「dhammena 以法,依法」(工具格)、「samena 公正地,中立地」(工具格),受詞為「pare 他人」。
  2. 「medhāvī ‘dhammaṭṭho’ti pavuccati」。主詞為「medhāvī 智者」,動詞為「pavuccati 被稱為」(第三人稱單數被動態動詞,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 pavacati),受詞為「‘dhammaṭṭho’ti」、「dhammaṭṭhoti 『住法者』」(ti 表示引號,被稱為「dhammaṭṭho 住法者,公正者」)。此句的主詞有一個同位語:「Dhammassa gutto 法的保護者」。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常愍好學,正心以行,
 [27]擁懷寶慧,是謂為道。」(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1-22),[27]擁=懽【宋】【元】【明】。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導他不燥急,如法而平等,智者護正法,
若有賢慮人,是為法住者。」(CBETA, N26, no. 9, p. 39, a1 // PTS. Dhp. 38)。

此處似未翻譯出「pavuccati 被稱為」。「是為法住者」可以改作「是謂法住者」。


Dhp. 258

Na tena paṇḍito hoti, yāvatā bahu bhāsati;
Khemī averī abhayo, ‘paṇḍito’ti pavuccati. (258)

智者不是只因多言而成為智者,
一位平和、無瞋、無懼的人,他被稱為智者。(258)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tena paṇḍito hoti, yāvatā bahu bhāsati」。主詞為「paṇḍito 智者」,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副詞為「tena 以此」(工具格,此指以下的子句),「yāvatā 只要(作到)如此 as far as」(關係副詞),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bhāsati 說話」(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副詞為「bahu 很多地」。
  2. 「paṇḍito’ti pavuccati」。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pavuccati 被稱為」(第三人稱單數被動態動詞,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 pavacati),受詞為「paṇḍito’ti」、「paṇḍitoti 智者」(ti 表示被稱為「paṇḍitoti 『智者』」)。此句的主詞有三個形容詞:「Khemī 平和的」、「averī 無瞋的、無怨的」、「abhayo 無懼的」。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智者,不必辯言;
 無恐無懼,守善為智。」(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2-24)。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不以多言故,彼即是賢者;
平靜無怨怖,則稱為智者。」(CBETA, N26, no. 9, p. 39, a2 // PTS. Dhp. 38)。


Dhp. 259

Na tāvatā dhammadharo, yāvatā bahu bhāsati;
Yo ca appampi sutvāna, dhammaṃ kāyena passati;
Sa ve dhammadharo hoti, yo dhammaṃ nappamajjati. (259)

僅僅講很多話,他不會成為持法者,
即使只聽聞少法,而直接見法的人,
於法(精勤)而不放逸的人,
他確實是一位持法者。(259)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tāvatā dhammadharo, yāvatā bahu bhāsati」。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副詞為「tāvatā 在此情況、在此事」,主詞補語為「dhammadharo 持法者」;「yāvatā 只要(作到)如此 as far as」(關係副詞),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bhāsati 說話」(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副詞為「bahu 很多地」。此句為「僅僅講很多話,他不會成為持法者」。
  2. 「Yo ca appampi sutvāna, dhammaṃ kāyena passati; sa ve dhammadharo hoti, yo dhammaṃ nappamajjati」。主詞為「sa 他」,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主詞補語為「dhammadharo 持法者」。

第二句的主詞「sa 他」有兩個形容詞子句:

  1. 「Yo ca appam pi sutvāna, dhammaṃ kāyena passati 雖只聽聞少法而直接見法的人」。主詞為「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passati 見」(第三人稱單數動詞),「kāyena passati 以身見、直接見到」,受詞為「dhammaṃ 法」;「appam 少許 pi 即使 sutvāna 聽聞了」。此句為「在聽聞少許法而直接見法的人」。
  2. 「yo dhammaṃ nappamajjati 於法不放逸的人」。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奉持法者,不以多言;
 雖素少聞,身依法行,
 守道不[28]忘,可謂奉法。」(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4-26),[28]忌=忘【宋】【元】【明】【麗-CB】【CB】。

《出曜經》卷6〈放逸品 5〉:

「所謂持法者,不必多誦習,
 若少有所聞,具足法身行,
 是謂持法人,以法自將養。」(CBETA, T04, no. 212, p. 643, a21-23)。
《法集要頌經》卷1〈放逸品 4〉:

「所謂持法者,不必多誦習,
 若少有所聞,具足法身行。」(CBETA, T04, no. 213, p. 779, b11-12)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4 不放逸品〉, Uv 4.21。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不以多言故,彼即持法者;
彼雖聞少分,但以身見法,
於法不放逸,實為持法者。」(CBETA, N26, no. 9, p. 39, a3-4 // PTS. Dhp. 38)。


Dhp. 260

Na tena thero so hoti, yenassa palitaṃ siro;
Paripakko vayo tassa, ‘‘moghajiṇṇo’’ti vuccati. (260)

所謂長老,不因頭髮灰白,
這樣的人只是年紀大而被稱作「老而無用的人」。(260)


此首偈頌包含三個句子:

  1. 「Na tena thero so hoti, yenassa palitaṃ siro」、「Na tena thero so hoti, yena assa palitaṃ siro」。主詞為「sa 他」,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副詞為「tena 由此」(工具格),主詞補語為「thero 長老」;「yena 因為」(關係副詞),主詞為「siro 頭」,「assa siro 他的頭」,動詞為「hoti 是」(省略),形容詞為「palitaṃ 灰色的、白頭髮的」。此句為「他不會僅因有白髮而成為長老」。
  2. 「Paripakko vayo tassa」。主詞為「vayo 年齡」,「tassa vayo 他的年齡」,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形容詞為「Paripakko 成熟、老」。
  3. 「moghajiṇṇo’ti vuccati 他被稱為老而無用的人」。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vuccati 被稱為」(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受詞為「moghajiṇṇo’ti 『老而無用的人』」。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29]老者,不必年耆,
 形熟髮白,惷愚而已。」(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6-27),[29]老者=長老【宋】【元】【明】。

《出曜經》卷13〈沙門品 12〉:

「所謂長老,不以耆年,
 形熟髮白,[2]憃愚而已。」(CBETA, T04, no. 212, p. 680, a10-11),[2]惷=戇【宋】【元】【明】,=憃【CB】。

《法集要頌經》卷1〈沙門品 11〉:

「所謂長老者,不必以耆年,
 形熟鬢髮白,愚憃不知罪。」(CBETA, T04, no. 213, p. 782, c22-23)。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11 沙門品〉, Uv 11.11。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不因頭髮白,即稱是長老;
彼年之〔虛〕熟,空為長老名。」(CBETA, N26, no. 9, p. 39, a5 // PTS. Dhp. 38)。

此處第四句譯文應作「他被稱作老而無用的人」,下半偈並未出現「長老」的用語。


Dhp. 261

Yamhi saccañca dhammo ca, ahiṃsā saṃyamo damo;
Sa ve vantamalo dhīro, thero’ iti pavuccati. (261)

胸懷真諦、正法、不害、節制與自我調御的人,
這樣的去除所有垢穢的人,他被稱作長老。(261)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Sa ve vantamalo dhīro, thero’ iti pavuccati」。主詞為「sa 他」,動詞為「pavuccati 被稱為」(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受詞為「thero’ iti 『長老』」,主詞「sa 他」有一同位語「dhīro 智者」,「vantamalo dhīro 無瑕疵的智者」。此句為「他這位無瑕疵的智者,被稱為長老」。 主詞「sa 他」還有一個形容詞子句:「Yamhi saccañca dhammo ca, ahiṃsā saṃyamo damo」。主詞為「Yamhi 在這樣的人身上」(關係代名詞,位格),動詞為「atthi 存在」(省略),主詞補語有五個(主格):

  1. 「saccaṃ 真諦」
  2. 「dhammo 法」
  3. 「ahiṃsā 不害」
  4. 「saṃyamo 自制」
  5. 「damo 調御、調伏」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謂懷諦法,[30]順調慈仁,
 明[31]遠清潔,是為長老。」(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7-28),[30]順=損【宋】【元】【聖】。[31]遠=達【宋】【元】【明】。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於彼具真實,具法不殺生,制伏與調御,
彼具清淨慧,棄心之垢穢,被稱為長老。」(CBETA, N26, no. 9, p. 39, a6-7 // PTS. Dhp. 38)。


Dhp. 262

Na vākkaraṇamattena, vaṇṇapokkharatāya vā;
Sādhurūpo naro hoti, issukī maccharī saṭho. (262)

如果一個人嫉妒、慳貪、詐騙,
即使他善言或容貌端莊,也不成為可敬的人。(262)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na sādhurūpo naro hoti」。主詞為「naro 人」,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形容詞為「sādhurūpo 可尊敬的」,「sādhu 善的、好的」,「rūpo 色、容貌、人」。此句為:「他不是可尊敬的」(漢譯作「他不是容貌端正的人」)。

主詞「naro 人」有三個形容詞:

  1. 「issukī 善妒的、嫉妒的」
  2. 「maccharī 吝嗇的、慳貪的」
  3. 「saṭho 狡詐的、欺騙的」

動詞「hoti 是」有兩個副詞(工具格):

  1. 「vākkaraṇamattena 以些許言語」,「vākkaraṇa 交談 - matta 些許、量、一些」
  2. 「vaṇṇapokkharatāya 以美麗的容貌」、「vaṇṇa 容貌 - pokkharatā 美麗的」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端[32]政,非色如花,
 慳嫉虛飾,言行有違」(CBETA, T04, no. 210, p. 568, c28-p. 569, a1)。[32]政=正【宋】*【元】*【明】*。

《出曜經》卷26〈雙要品 30〉:

「不以柔和言,名稱有所至,
 人有善顏色,乃懷巧偽心。」(CBETA, T04, no. 212, p. 748, b29-c1)。

《法集要頌經》卷3〈相應品 29〉:

「不以柔和言,名稱有所至,
 人有善顏色,乃懷巧偽心。」(CBETA, T04, no. 213, p. 793, a16-18)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29 相應品〉, Uv 29.10。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嫉妬慳偽者,雖以辯舌才,
或以容色美,非是端正人。」(CBETA, N26, no. 9, p. 39, a8 // PTS. Dhp. 38)。


Dhp. 263

Yassa cetaṃ samucchinnaṃ, mūlaghaccaṃ samūhataṃ;
Sa vantadoso medhāvī, sādhurūpo’ti vuccati. (263)

如果一個人破壞、從根摧毀、連根拔起這個(「嫉妒、慳貪、詐騙」),
他這位無瑕疵的智者,被稱為是「可尊敬的人」。(263)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Sa vantadoso medhāvī, sādhurūpo’ti vuccati」。主詞為「sa 他」,動詞為「vuccati 被稱為」(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受詞為「sādhurūpo’ti 『可尊敬的』」,「sādhu 善的、好的」,「rūpo 色、容貌、人」。主詞「sa 他」有一同位語「medhāvī 智者」,「vantamalo medhāvī 無瑕疵的智者」。此句為「他這位無瑕疵的智者,被稱為長老」。此句為:「他這位無瑕疵的智者,被稱為是『可尊敬的』」。

主詞「sa 他」有一個形容詞子句:「Yassa ca etaṃ samucchinnaṃ, mūlaghaccaṃ samūhataṃ」。主詞為「yassa 這種人的」(關係代名詞,屬格),「Yassa etaṃ 這種人的這個」(「etaṃ 這個」,指上一頌提到的「嫉妒、慳貪、詐騙」),動詞為「hoti 是」(省略),「Yassa etaṃ」有三個形容詞:

  1. 「samucchinnaṃ 已破壞的」
  2. 「mūlaghaccaṃ 從根摧毀的」
  3. 「samūhataṃ 連根拔除的」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謂能捨惡,根原已斷,
 慧而無恚,是謂端政。」(CBETA, T04, no. 210, p. 569, a2-3)。

《出曜經》卷26〈䨥要品 30〉:

「有能斷是者,永拔其根本,
 智者除諸穢,乃名為善色。」(CBETA, T04, no. 212, p. 748, c22-23)。

《法集要頌經》卷3〈相應品 29〉:

「有能斷是者,永拔其根本,
 智者除諸穢,乃名為善色。」(CBETA, T04, no. 213, p. 793, a18-21)。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10 信品〉, Uv 10.7。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若斷此〔惡德〕,除根以絕滅,
棄過彼智者,是名端正人。」(CBETA, N26, no. 9, p. 39, a9 // PTS. Dhp. 38)。

以現代翻譯來看,將「sādhurūpo」翻譯成「端正人」似乎已經「不合時宜」。

了參法師翻譯為「善良人」,淨海法師翻譯為「善良之人」,黃寶生翻譯為「善人」。


Dhp. 264

Na muṇḍakena samaṇo, abbato alikaṃ bhaṇaṃ;
Icchālobhasamāpanno, samaṇo kiṃ bhavissati. (264)

不守戒、說妄語的人,他不會因剃光頭而成為沙門,
多欲與貪婪的人怎會成為沙門?(264)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muṇḍakena samaṇo, abbato alikaṃ bhaṇaṃ」。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hoti 是」(省略),「na hoti 不是」副詞為「muṇḍakena 以剃光頭」(工具格),主詞補語為「samaṇo 沙門」,形容詞為「abbato 無戒的、不守戒的」(漢譯將此字當作「俗人、凡人」)、「alikaṃ bhaṇaṃ 說妄語的」。此句為:「他不守戒、說妄語,不會因剃光頭而成為沙門」。
  2. 「Icchālobhasamāpanno, samaṇo kiṃ bhavissati」。「kiṃ 怎會」(疑問副詞),主詞為「icchālobhasamāpanno 具足多欲與貪婪的人」,動詞為「bhavissati 將是、將成為」(第三人稱未來式動詞),主詞補語為「samaṇo 沙門」。此句為:「多欲與貪婪的人怎會成為沙門?」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沙門,非必除髮,
 妄語貪取,有欲如凡。」(CBETA, T04, no. 210, p. 569, a3-4)。

《出曜經》卷13〈沙門品 12〉:

「所謂沙門,非必除髮,
 妄語貪取,有欲如凡。」(CBETA, T04, no. 212, p. 680, b26-27)。

《法集要頌經》卷1〈沙門品 11〉:

「所謂沙門者,不必剃鬚髮,
 妄語多貪愛,有欲如凡夫。」(CBETA, T04, no. 213, p. 782, c26-28)。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11 沙門品〉, Uv 11.13。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破戒妄語者,剃髮非沙門;
欲貪具充滿,云何為沙門?」(CBETA, N26, no. 9, p. 39, a10 // PTS. Dhp. 38)。


Dhp. 265

Yo ca sameti pāpāni, aṇuṃ thūlāni sabbaso;
Samitattā hi pāpānaṃ, ‘samaṇo’ti pavuccati. (265)

止息一切大、小眾惡的的人,
他以止息眾惡而被稱為沙門。(265)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Samitattā hi pāpānaṃ, ‘samaṇo’ti pavuccati」。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pavuccati 被稱為」,受詞為「samaṇo’ti 『沙門』」;「samitattā 從停止」(從格,原動詞為 sammati 平息、停止),「samitattā pāpānaṃ 從停止眾惡」。此句為:「他以止息眾惡而被稱為沙門」。

主詞「sa 他」有一形容詞子句:「Yo ca sameti pāpāni, aṇuṃ thūlāni sabbaso」,主詞為「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sameti 止息、平靜」(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役使態 causative;使之止息),受詞為「pāpāni 眾惡」,形容詞為「所有大的和小的」。此句為:「止息所有大、小眾惡的的人」。


《法集要頌經》卷1〈沙門品 11〉:

「所言沙門者,消除窣兔羅,
 守護微細愆,是名真梵行。」(CBETA, T04, no. 213, p. 783, a3-5)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33 婆羅門品〉, Uv 33.8。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21:

「彼鎮[1]滅諸惡,不分大與小,鎮[*]滅諸惡故,是名為沙門。」(CBETA, N26, no. 9, p. 39, a11 // PTS. Dhp. 39)。
[1]「沙門」samaṇa- = skt, śramaṇa-(√śram)恰為 √sam = skt, √sam 如由鎮靜所造,samiti「使鎮靜」由 samitatt-「鎮靜」說明。


其實這首偈頌在作「拆字式」的說明:「因為 sameti 眾惡,所以稱『samaṇo’ti 沙門』」。

這樣的解說在印度語系的語境,簡單明瞭,易學易記;但是有時該字的拼寫已經變動了,這樣的解說就會顯得「莫名其妙」、「沒頭沒尾」。

這跟漢字解說「止戈為武」、「寸身為射」、「水皮為波」、「土皮為坡」、「月刀為則」、「去水為法」,這樣子解釋不符該字的「設字緣由」,不符「字源學」(Etymology)的準則。

請參考辛島靜志老師的論文:


Dhp. 266

Na tena bhikkhu s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266)
不是只因為向人乞食,他就成為比丘,
行在家人的生活方式,這樣的人不成為比丘。(266)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tena bhikkhu s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主詞為「sa 他」,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副詞為「tena 以此」(工具格,此指以下的子句),主詞補語為「bhikkhu 比丘」;「yāvatā 只要(作到)如此 as far as」(關係副詞),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bhikkhate 乞食」(第三人稱單數動詞),受詞為「pare 他人」。此句為:「不是只因為向人乞食,他就成為比丘」。
  2.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kiṃ 怎會」(疑問副詞),主詞為「sa 他」,動詞為「hoti 是」(第三人稱單數動詞),「na hoti 不是」,副詞為「tāvatā 以此,由於此事」(工具格,指以下的「動名詞片語」),主詞補語為「bhikkhu 比丘」;「samādāya 已受持了、已接受了 having undertaken」(動名詞 gerund, 第三人稱單數動詞為 samādiyati:[saṃ-ā-dā] 取得,承受,受持),受詞為「Vissaṃ dhammaṃ 在家法」。此句為:「行在家人的生活方式,這樣的人不成為比丘。」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比丘,非時乞食,
 邪行[1]婬彼,稱名而已」(CBETA, T04, no. 210, p. 569, a6-7),[1]婬=望【宋】【元】【明】。

《出曜經》卷29〈沙門品 33〉:

「比丘非剃,慢誕無戒,
捨貪思道,乃應比丘。」(CBETA, T04, no. 212, p. 766, a8-9)

《法集要頌經》卷4〈苾芻品 32〉:

「苾芻非剃髮,慢誕無戒律,
捨貪思惟道,乃應真苾芻。」(CBETA, T04, no. 213, p. 796, c10-12)。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32 比丘品〉, Uv 32.18。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唯向他行乞[2],非即是比丘,
奉行諸法儀,亦非為比丘。」(CBETA, N26, no. 9, p. 39, a12 // PTS. Dhp. 39)
[2]「比丘」bhikkhu,「行乞」bhikkate。


閱讀諾曼《佛教文獻學十講》一書時,〈第九講:佛教與注釋書〉提到有時古代注釋師對一字的涵義無法確定而並存兩說。他舉的例子是巴利《法句經》266頌的「Vissaṃ」一字的解釋。

巴利《法句經》266頌

Na tena bhikkhu s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巴利《法句經註》(Dhp-a, III 393, 2-4)為:「Vissanti visamaṃ dhammaṃ, vissagandhaṃ vā kāyakammādik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caranto bhikkhu nāma na hoti.」

註釋師對「Vissaṃ」一字有兩種解釋:

  1. 「vissagandhaṃ(vissa 腥、生肉 - gandhaṃ 氣味、味道)」(A smell like raw meat 像生肉的臭味)。(將 vissa 當作 visama 而解釋為「惡臭」)。
  2. 「kāyakamma 身行 - ādikaṃ 等等」而被解釋為「一切法」(將 vissa 當作 viśva 而解釋為「一切」)。

元亨寺版《法句經》採取第二種解釋,翻譯為:「唯向他行乞,非即是比丘,奉行諸法儀,亦非為比丘。」。

黃寶生《巴漢對勘法句經》翻譯為「全面奉行正法」(133頁),也是採取第二種解釋。

下述三種古代翻譯,類似採取「奉行正法」的詮釋而翻譯作「捨貪思道」:

  1. 《法句經》卷2〈沙門品 34〉:「息心非剔,慢訑無戒,捨貪思道,乃應息心。」(CBETA, T04, no. 210, p. 572, b16-17)。
  2. 《出曜經》卷29〈沙門品 33〉:「比丘非剃,慢誕無戒,捨貪思道,乃應比丘。」(CBETA, T04, no. 212, p. 766, a8-9)
  3. 《法集要頌經》卷4〈苾芻品 32〉:「苾芻非剃髮,慢誕無戒律,捨貪思惟道,乃應真苾芻。」(CBETA, T04, no. 213, p. 796, c10-12)。

我們看近代其他翻譯:

  1. 黃寶生:「單憑向他人乞食,並不能成為比丘;要全面奉行正法,他才能成為比丘。」(133頁)
  2. 了參法師:「僅向他行乞,不即是比丘。行宗教法儀,亦不為比丘。」
  3. 淨海法師:「向他人托缽,不就是比丘。僅因奉行有毒的事理,不是比丘。」西元2000年改譯為「不因向他人托缽,就稱為比丘。若奉行錯誤的教法,不是真正的比丘。」
  4. 廖文燦西元2006年翻譯:「直到乞求其他諸人為止,他不因它變成比丘;完全拿起整部的法後,他不因此變成比丘。

諾曼博士在書中引述布臘夫(John Brough)的意見,布臘夫比較了犍陀羅語和梵語對應偈頌之後,認為這兩個字應該是「veśmaṃ dhammaṃ」而作「居家法、在家人的生活」解釋。因此,整首偈頌應該翻譯作:「不是只因為他向人托缽乞食就成為比丘,行在家人的生活方式,這樣的人不成為比丘。」

在「佛學數位圖書館」網站就採取這一翻譯方式(http://buddhism.lib.ntu.edu.tw/DLMBS/lesson/pali/reading/gatha266.htm?fbclid=IwAR1LFmDfNy7X7UEZwOfWJ9f5HUmM8-Kq6SzUR8S1iOHSBeQci5YHj9MoXV8):

"One is not a monk because one begs almsfood from others. If one follows the life of a householder, one is not a monk because of that."

古譯正確地反映此一詮釋:

  1. 《雜阿含97經》卷4「所謂比丘者,非但以乞食,受持在家法,是何名比丘。」(CBETA, T02, no. 99, p. 27, a4-5)
  2. 《別譯雜阿含263經》卷13:「不必從他乞,得名為比丘。 雖具在家法,正修於梵行。」(CBETA, T02, no. 100, p. 466, b13-15)

《相應部7.20經》:

‘Na tena bhikkhak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莊春江翻譯為:

「不因只向他人乞食,而成為乞食者,
只要受持在家法後,就不成比丘。」

元亨寺版《相應部7.20經》:

「唯作乞他食,並非是比丘,
 執持惡臭法[41],並非是比丘。」(CBETA, N13, no. 6, p. 304, a1-3 // PTS. S. 1. 182)
[41]底本之 visaṁ dhammaṅ 讀作 vissamd。註為 duggandhaṁ akusaladhammaṁ(惡臭不善法)。


Dhp. 267

Yodha puññañca pāpañca, bāhetvā brahmacariyavā;
Saṅkhāya loke carati, sa ve ‘bhikkhū’ti vuccati. (267)

將好的與粗劣的(供養)不放在心上而修習梵行的人,
他具知見地生活於此世間,確實可被稱為比丘。(267)


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sa ve ‘bhikkhū’ti vuccati」。主詞為「sa 他」,動詞為「vuccati 被稱為」,受詞為「bhikkhū’ti 『比丘』」。主詞「sa 他」有一個形容詞子句,在此將此一形容詞子句分成前面的動名詞片語和此子句的主幹:

  1. 「Yodha puññañca pāpañca bāhetvā brahmacariyavā」、「Yo idha puññañca pāpañca bāhetvā brahmacariyavā」。主詞為「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idha 此處、此世」(KR Norman 將「yodha」解釋為「yo ca」,此處「ca」為「但是」);「bāhetvā 已經防止了、去除了」(動名詞,原動詞為 bāheti 去除、防止),受詞為「puññañca pāpañca 善與惡」。「brahmacariyavā 過著梵行的生活 living the holy life」,此句為:「此處,他已經去除了善與惡,過著梵行的生活」。
  2. 「Saṅkhāya loke carati」。主詞為「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carati 行走」(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副詞為「Saṅkhāya 思量了、區別了、明瞭了」與「loke 於世間」(位格)。此句為:「他具知見地行走於世間」。

帖主將「已經去除了善與惡,而修習梵行的人,他具知見地生活於此世間,他確實可被稱為比丘」翻譯為「將好的與粗劣的(供養)不放在心上而修習梵行的人,他具知見地生活於此世間,確實可被稱為比丘」。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謂捨罪福,淨修梵行,
 慧能破惡,是為比丘。」(CBETA, T04, no. 210, p. 569, a7-8)。

《出曜經》卷13〈沙門品 12〉:

「謂捨罪福,淨修梵行,
 明遠清潔,是謂長老。」(CBETA, T04, no. 212, p. 680, a23-24)

《法集要頌經》卷1〈沙門品 11〉:

「能知罪福者,身淨修梵行,
 明遠純清潔,是名為長老。」(CBETA, T04, no. 213, p. 782, c24-26)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32 比丘品〉, Uv 32.19。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以棄善與惡,勤修梵行者,
慎重行此世,彼實為比丘。」(CBETA, N26, no. 9, p. 39, a13 // PTS. Dhp. 39)。

第一句「以棄善與惡」似應作「已棄善與惡」。


Dhp. 268

Na monena munī hoti, mūḷharūpo aviddasu;
Yo ca tulaṃva paggayha, varamādāya paṇḍito. (268)

愚昧、無能的人,不因沉默不語而成為牟尼(聖者),
智者取用最好的,如同執取磅秤(去挑選)。(268)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monena munī hoti」。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hoti 是」,「na hoti 不是」,主詞補語為「munī 智者、聖者」,副詞為「monena 以沉默」;主詞「sa 他」有兩個形容詞:「mūḷharūpo 愚痴的、散亂的」、「aviddasu 無技能的、愚者」。此句為:「愚昧、無能的人,不因沉默不語而成為牟尼(聖者)」。
  2. 「Yo ca tulaṃva paggayha, varamādāya paṇḍito」、「Yo ca tulaṃ va paggayha, varam ādāya paṇḍito」。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hoti 是」(省略),主詞補語為「paṇḍito 智者」;主詞「sa 他」有一個形容詞:「Yo ca tulaṃva paggayha varam ādāya」。「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ādāya 執取、取用 having taken」(這是動名詞,第三人稱現在式動詞為 ādāti),受詞為「varam 優良的、最好的」,副詞為「tulaṃ va paggayha 如同取用(最好的)磅秤」(paggayha 為「paggaṇhāti 提起、舉起」的動名詞)。此句為:「智者取用最好的,如同執取磅秤(去挑選)」。

KR Norman 指出「munī 智者、聖者」的原本字義為「沉默者」(持守「沉默」的修行者),在佛教的語境為「munī 智者、聖者」。

268, 269頌應合併解釋,此處按次序先翻譯268頌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仁明,非口不言,
 用心不淨,外順而已」(CBETA, T04, no. 210, p. 569, a8-9)。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昧無知者,不以寂默[3]故,
而名為牟尼,賢者如權衡。」(CBETA, N26, no. 9, p. 39, a14 // PTS. Dhp. 39)
[3]「牟尼」muni 本質非為寂默而有 mūāti,「知」之意在語源的假面之下說明者。


Dhp. 269

Pāpāni parivajjeti, sa munī tena so muni;
Yo munāti ubho loke, ‘muni’ tena pavuccati. (269)

他遠離諸惡,以此他為牟尼;
在此世間能知曉兩者的人,他以此被稱為牟尼。(269)


此首偈頌包含三個句子:

  1. 「Pāpāni parivajjeti sa munī」。主詞為「sa 他」,「munī 牟尼」為主詞「sa 他」的「同位語」,動詞為「parivajjeti 應令...避開、應令...遠離」(第三人稱單數動詞 parivajjati 的役使態 causative),受詞為「Pāpāni 諸惡」。
  2. 「tena so muni」。主詞「so 他」,動詞為「hoti 是」(省略),主詞補語為「muni 牟尼」,副詞為「tena 以此」。
  3. 「Yo munāti ubho loke, ‘muni’ tena pavuccati」。主詞為「sa 他」,動詞為「pavuccat 被稱為」,受詞為「muni’ 『牟尼』」,副詞為「tena 以此」。「yo 這樣的人」(關係代名詞),動詞為「munāti 知曉、瞭解」,受詞為「ubho 兩者」,副詞為「loke 於世上」(工具格)。此句為:「於此世上知曉兩者的人,他被稱為牟尼」。

KR Norman 指出「loke 於世上」為「工具格」,受詞「ubho 兩者」不應解釋為「此世與彼世」,而應解釋為「veram 最好的」和「Pāpāni 諸惡」。

268, 269頌應合併解釋為:

愚昧、無能的人,不因沉默不語而成為牟尼(聖者),
智者取用最好的,如同執取磅秤(去挑選)。(268)

他遠離諸惡,以此他為牟尼;
在此世間能知曉兩者的人,他以此被稱為牟尼。(269)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仁明,非口不言,用心不淨,外順而已;
 謂心無為,內行清虛,此彼寂滅, 是為仁明。」(CBETA, T04, no. 210, p. 569, a8-11)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愚昧無知者,不以寂默故,
而名為牟尼,賢者如權衡。」
「捨惡取其善,彼得為牟尼;
彼知於善惡,故稱為牟尼。」(CBETA, N26, no. 9, p. 40, a1 // PTS. Dhp. 39)。


Dhp. 270

Na tena ariyo hoti, yena pāṇāni hiṃsati;
Ahiṃsā sabbapāṇānaṃ, ‘ariyo’ti pavuccati. (270)

因為他殺害、傷害生命,所以他不是聖者;
以不傷害一切眾生,他被稱為聖者。(270)


此首偈頌包含兩個句子:

  1. 「Na tena ariyo hoti, yena pāṇāni hiṃsati」。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hoti 是」,「na hoti 不是」,主詞補語為「ariyo 聖者」,副詞為「tena 所以」(工具格);「yena 因為」,主詞「sa 他」(省略),動詞為「hiṃsati 傷害、殺害」,受詞為「pāṇāni 生物」。此句為:「因為他殺害、傷害生命,所以他不是聖者」。
  2. 「Ahiṃsā sabbapāṇānaṃ, ‘ariyo’ti pavuccati」。主詞為「sa 他」(省略),動詞為「pavuccati 被稱為」,受詞為「ariyo’ti 『聖者』」;「Ahiṃsā sabbapāṇānaṃ (以)不害群生」。此句為:「 (以)不害群生,他被稱為聖者」。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所謂有道,非救一物;
 普濟天下,無害為道。」(CBETA, T04, no. 210, p. 569, a11-12)。

梵文《法句經》無對應偈頌。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以害生類[4]故,彼非為聖者;
不害諸生類,是名為聖者。」(CBETA, N26, no. 9, p. 40, a2 // PTS. Dhp. 39)
[4]「聖者」ariya——非為由以殺生(hiṁasati-hiṁsā)為事之敵(ari)而來,a-riya = ahiṅsa可解為「不殺生」之說明云。在此場合恐將成為如 rissati = skt, risyati(Dhātup IV. 120: riṣa hiṁsāyan 參照)置動詞於念頭。

Nelson Ho: yena .... tena 是否翻譯成「凡....者」比較貼近?

如此句可翻成「凡殺害有情者皆不是阿羅漢」(Who he kills sentient beings is not a sage).

有些巴利文字典說yena解作「因為」或「哪裡」,但似乎這類比較像是關係代名詞

蘇錦坤 作者: 謝謝反應意見。對於 yena ... tena 的翻譯,確實有商量的餘地。此處 KR Norman 的翻譯是: 'One is not noble because one injuries living creatures.' 另一位翻譯為: 'One is not to be called Noble if he hurts living beings.' Thera Nārada 翻譯為: 'He is not therefore an Ariya in that he harms living beings.' 似乎語氣都不強,如要翻譯成「凡殺害有情者皆不是聖者」,英文似乎應該是: 'Whoever hurts living creatures is not a noble one.' 但是,老實說,句意差異不大,只是表達的語氣有差異。

Nelson Ho:  有想過whoever,但句式 “yena yena .... tena tena” 會更貼近英文 whoever 的用法


Dhp. 271

Na sīlabbatamattena, bāhusaccena vā pana;
Atha vā samādhilābhena, vivittasayanena vā. (271)

不僅僅是依宗教儀式,也不因多聞,
不是因證得禪定,也非因離群獨居;(271)


此首偈頌應和 272 頌合併解釋:此處僅包含四個片語:

  1. 「na sīlabbatamattena」。意為「不是僅僅依宗教儀式」,古譯將「sīlabbata」翻譯作「戒禁」,「sīlabbata-upādāna 戒禁取」。
  2. 「bāhusaccena vā pana」。「vā 或」,「bāhusaccena 以多聞、很多學問」。
  3. 「Atha vā samādhilābhena」。「vā 或」,「Atha 也」,「samādhilābhena 以得定」。此句為:「或以證得禪定」。
  4. 「vivittasayanena vā」。「vā 或」,「vivittasayanena 以獨居」。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戒眾不言,我行多誠,
 得定意者,要由閉損。」(CBETA, T04, no. 210, p. 569, a12-14)。

《出曜經》卷29〈沙門品 33〉:

「不以持戒力,及以多聞義,
 正使得定慧,不著於文飾,
 比丘有所持,盡於無漏行。」(CBETA, T04, no. 212, p. 767, a3-5)。

《法集要頌經》卷4〈苾芻品 32〉:

「不以持戒力,及以多聞義,
 正使得定意,不著於文飾,
 苾芻有所倚,盡於無漏行。」(CBETA, T04, no. 213, p. 797, a1-3)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32 比丘品〉, Uv 32.31。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不依戒律行,或由於多聞;
或由於禪定,或由於獨居;」(CBETA, N26, no. 9, p. 40, a3 // PTS. Dhp. 39)。


Dhp. 272

Na sīlabbatamattena, bāhusaccena vā pana;
Atha vā samādhilābhena, vivittasayanena vā. (271)
Phusāmi nekkhammasukhaṃ, aputhujjanasevitaṃ;
Bhikkhu vissāsamāpādi, appatto āsavakkhayaṃ. (272)

不僅僅是依宗教儀式,也不因多聞,
不是因證得禪定,也非因離群獨居;(271)
(不是以自己認為:)「我感受到凡人所無的解脫樂」
比丘!如果未盡諸漏,你(不以上述方式而)進入深信。(272)


此首偈頌應和 271 頌合併解釋;此處為兩個句子:

  1. 「Bhikkhu!」,此為「呼格」:「比丘!」
  2. 「vissāsamāpādi」、「vissāsam āpādi」。這裡必需先處理這個字:「vissāsamāpādi」。絕大多數的翻譯將這個字當作「vissāsa mā āpādi」,或者「vissāsaṃ āpādi」並且將上一偈頌的「na」遞延到此解釋,也就是說,將此句解釋成「否定句」。KR Norman 主張此處應該是肯定句:也就是說,在翻譯或詮釋時,不需添加「mā」 或「na」,直接作「vissāsam āpādi」。有不少翻譯將「āpādi」解釋為「āppajjati 得到、進入」的過去式,並且將此「第二人稱過去式動詞」解釋為「命令語態 imperative」;主詞為「tvaṃ 你」(省略)。

此句為:「你無法以下列五個方法,而能得到正信」:

  1. 「na sīlabbatamattena 不是僅僅依宗教儀式」。(271)
  2. 「bāhusaccena vā pana 不是以多聞」。(271)
  3. 「Atha vā samādhilābhena 不是以得定」。(271)
  4. 「vivittasayanena vā 不是以獨居」。(271)
  5. 「Phusāmi nekkhammasukhaṃ, aputhujjanasevitaṃ (不是以自己認為:)『我感受到凡人所無的解脫樂』」。(272)

主詞「tvaṃ 你」還有一個形容詞片語「appatto āsavakkhayaṃ 尚未達到漏盡」。


「Phusāmi nekkhammasukhaṃ aputhujjanasevitaṃ (不是以自己認為:)『我感受到凡人所無的解脫樂』」。

  1. 「Phusāmi 我感受到、我觸到」。
  2. 「nekkhammasukhaṃ 解脫樂」。
  3. 「aputhujjanasevitaṃ 非凡人所得的」。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意解求安,莫習凡[3]人,
 使結未盡,莫能得脫。」(CBETA, T04, no. 210, p. 569, a14-15),[3]人=夫【宋】【元】【明】。

梵文《法句經》對應偈頌位於〈32 比丘品〉, Uv 32.32。


元亨寺版《法句經》卷1:

「不依戒律行,或由於多聞;
或由於禪定,或由於獨居;」(CBETA, N26, no. 9, p. 40, a3 // PTS. Dhp. 39)。
「謂:『非凡夫得,享受出家樂』,
汝比丘!汝煩惱未盡,勿生安意想[5]。」(CBETA, N26, no. 9, p. 40, a4 // PTS. Dhp. 39)

[5]vissāsam āpādi(ed. PTS)應正為 vissāsa māpādi(= vissāsam mā āfadi)。

最後一句「勿生安意想」應作「勿生安逸想」。

[5] 最後一字「āfadi」應作「āpādi」。


本品(Dhammaṭṭhavaggo)總結

書房夜話 425: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第19品〈法住品〉結語

在對照閱讀支謙《法句經》(T210)與巴利《法句經》時,可以藉助巴利偈頌「訂正」漢譯的「誤譯」,有時漢譯並無不當,但因字義漂移或抄寫訛誤,藉助巴利偈頌來還原本譯。

但是,以漢傳佛教的立場,更希望能有補於巴利文獻,因此,希望發掘下列事例:

  1. 巴利《法句經》忘失「本來的用字」,藉由漢譯《法句經》還原「本字」。
  2. 巴利《法句經》的用字「無誤」,但是巴利註釋書傳統「忘失」字義,藉由漢譯《法句經》還原該字的「本意」。
  3. 以支謙譯《法句經》推論巴利《法句經》的後代「增添」的偈頌。

關於第一項「巴利《法句經》失誤的用字」,可以先列第一頌為例,「Manopubbaṅgamā dhammā, manoseṭṭhā manomayā」的「manomayā 為心所造」可能是「manojavā 為心所使」。

關於第二項「巴利《法句經》用字無誤,但是忘失字義」,可以先列本品的 266頌為例,「Vissaṃ dhammaṃ 」應解釋為「居家法」。

帖主再以巴利《法句經》267頌為例:

Yodha puññañca pāpañca, bāhetvā brahmacariyavā;
Saṅkhāya loke carati, sa ve ‘bhikkhū’ti vuccati. (267)

了參法師翻譯為:「僅捨善與惡,修於梵行者,以知住此世,彼實名比丘。」淨海法師翻譯為:「若人超越福德與罪惡,修持清淨梵行,過著智者的生活,才是真實比丘。」

《法句經》卷22〈奉持品 27〉:

「謂捨罪福,淨修梵行,
 慧能破惡,是為比丘。」(CBETA, T04, no. 210, p. 569, a7-8)。

《出曜經》卷13〈沙門品 12〉:

「謂捨罪福,淨修梵行,
 明遠清潔,是謂長老。」(CBETA, T04, no. 212, p. 680, a23-24)

    1. Notman 翻譯為:「But whoever has put aside merit and evil, a liver of the holy life, wanders the world carefully, he indeed is called a bhikkhu.」(「將福與惡都摒除在外、修習梵行者,遊行於他如實知見的世間,他確實可被稱為比丘。」)

關於第一句「Yodha puññañca pāpañca bāhetvā brahmacariyavā」的「摒棄罪與福」,在下一偈頌(269)提到「Pāpāni parivajjeti 遠離諸惡」,

Pāpāni parivajjeti, sa munī tena so muni;
Yo munāti ubho loke, ‘muni’ tena pavuccati. (269)

他遠離諸惡,以此他為牟尼;
在此世間能知曉兩者的人,他以此被稱為牟尼。(269)

所以,帖主將此頌的「puññañca pāpañca」解釋為「(品質與數量)好的(四事供養)或(品質與數量)惡劣的(四事供養)」,重新翻譯作:

「將好的與粗劣的(供養)不放在心上而修習梵行的人,
他具知見地生活於此世間,確實可被稱為比丘。」


漢譯《法句經》的〈27 奉持品〉只有17首偈頌,而巴利〈19 法住品〉同樣有17首偈頌,兩者大致相同,但是漢譯詞句與巴利偈頌之間頗有差異。以下帖主以巴利〈19 法住品〉的次序編列 T210《法句經》的對應偈頌。

(256),【〈27 奉持品〉(1)】
(257),【〈27 奉持品〉(2)】
(258),【〈27 奉持品〉(3)】
(259),【〈27 奉持品〉(4)】
(260),【〈27 奉持品〉(5)】
(261),【〈27 奉持品〉(6)】
(262),【〈27 奉持品〉(7)】
(263),【〈27 奉持品〉(8)】
(264),【〈27 奉持品〉(9)】
(265),【--------------】
(266),【〈27 奉持品〉(11)】
(267),【〈27 奉持品〉(12)】
(268),【〈27 奉持品〉(13)】
(269),【〈27 奉持品〉(14)】
(270),【〈27 奉持品〉(15)】
(271),【〈27 奉持品〉(16)】
(272),【〈27 奉持品〉(17)】


巴利《法句經》從第一品〈雙品〉到第19品〈法住品〉為止,總共有 272 首偈頌,對應的 T210 《法句經》從第九品〈雙要品〉到第27品〈奉持品〉共有 321 首偈頌(22 + 20 + 12 + 17 + 21 + 17 + 10 + 16 + 22 + 14 + 14 + 13 + 14 + 21 + 14 + 12 + 26 + 19 + 17 = 321)。

在此,我必需再提醒一次:此處的文法經過我的演繹和詮釋,有些部分可能是錯誤的而需要進一步訂正。

此一專題希望建立一個討論平台,來呼應此項需求,希望有人接棒持續改進。


巴利《法句經》第19品為〈Dhammaṭṭhavaggo 法住品〉,其他語言版本的《法句經》未出現「法住品」的篇章。

漢譯《法句經》的相關品名如下:

  1. T210《法句經》,〈奉持品 27〉,17首偈頌。
  2. 《法句譬喻經》,〈奉持品 27〉,14首偈頌。
  3. 《出曜經》,無對應品。
  4. 《法集要頌經》,無對應品。

本群組在「巴利《法句經》」的目錄下,介紹了第19品〈法住品〉256-272頌,接著要從下列三個角度來審查這些文獻: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19品。
  2.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3.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1. 從巴利偈頌本身檢視巴利《法句經》的第 19品:

巴利《法句經》256-272 頌總共 17頌,只有256, 257 兩頌出現與「法住 Dhammaṭṭha」相關的用字。

  1. 從巴利《法句經》的視角閱讀漢譯《法句經》(T210):

巴利《法句經》17首偈頌當中,僅有一首偈頌在漢譯《法句經》(T210)沒有對應偈頌:265。

  1. 從漢譯《法句經》(T210)的視角閱讀巴利《法句經》:

漢譯《法句經》(T210)〈法住品 27〉的17首偈頌當中,有一首偈頌不存在巴利對應偈頌:10。


讓我們繼續閱讀,來看看兩者的關係吧!

(原貼: 書房夜話 425:巴利《法句經》與漢譯《法句經》,第19品〈法住品〉結語



巴利文經典最突出的特點,同時也是缺乏同情心的讀者最感厭倦的特點,就是單字、語句和整段文節的重複。這一部分是文法或至少是文體所產生的結果。 …,…,…,

…,…,…, 這種文句冗長的特性,另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在長時期中三藏經典只以口授相傳。 …,…,…,

…,…,…, 巴利文經典令人生厭的機械性的重覆敘述,也可能一部分是由於僧伽羅人(Sinhalese)不願遺失外國傳教師傳授給他們的聖語 …,…,…,

…,…,…, 重覆敘述不僅是說教記錄的特點,而且也是說教本身的特點。我們持有的版本,無疑地是把一段自由說教壓縮成為編有號碼的段落和重覆敘述的產品。佛陀所說的話一定比這些生硬的表格更為活潑柔軟得多。

(節錄自: 巴利系佛教史綱 第六章 聖典 二 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