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 說根諦品 - 清淨道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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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道論--第十六 說根諦品※16-001※
慧地之四---釋二十二根
其次在界之後,舉示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釋此二十二根:
一以義,二以相等,三次第, 四以別無別, 五以作用,六以地, 我等如是知抉擇。
此中:(一)「以義」,先說眼等,即如前面所說 [16-001] 的見故為眼等的方法。但最後的三(無漏根)中:第一,在修習的前分,由於「我將知道未知的不死之道或四諦法」這樣的行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義,故說「未知當知根」。第二,已知(四諦)故,且有根的意義,故說「已知根」。第三,是全知者---即完成四諦智的作用者及漏盡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義,故說「具知根」。
然而什麼是彼等(二十二根)的根的意義※16-002※ ?(一)因陀(主)(業)的表相之義為根義;(二)因陀(世尊)所教示之義為根義;(三)因陀(世尊)所見之義為根義;(四)因陀(業)所生起之義為根義;(五)因陀(世尊)所習用之義為根義。這一切義都適合。即以世尊、等正覺者是最上自在者之故為「因陀」。因為沒有任何人能主於業故以善及不善的業為「因陀」。
[492] 是故於此(二十二根)中,先說(一)由業而生的諸根,所以說「因陀的表相之義」及(四)「因陀所生起之義」為根義。其次(二)此等一切(二十二根)是由世尊如實而說明,及(三)正覺之故,所以說「因陀所教示之義」及「因陀所見之義」為根義。(五)因為有些根由世尊---牟尼因陀作為境習用,有些作為修習用,故說「因陀所習用之義為根義」。
又此等之所以說為根,是(六)因為稱為增上(有力)的自在之義。即眼識等的生起,是眼等的成就之力(增上),若此等(成就之力)銳利時,彼等(眼識等亦起)銳利,此等遲鈍時,彼等亦遲鈍。這是先以義而抉擇。
(二)「以相等」,是以相、味、現起、足處而知抉擇眼等之義。而彼等(二十二根)的相等,已於蘊的解釋 [16-002] 中說。最後的慧根(及三無漏根)等的四種是無痴之義。餘者已那(蘊的解釋)中而述他們的真實狀態。
(三)「以次第」,這裡也是(前面所說的各種次第中的)說法次第。
由於善內法而證得聖地之故,所以先說攝屬於身體的眼根等。
其次,為示那與身體有關繫之法而被稱為男或女,故此後說女根、男根。其次為了知道(那男女的身體)二者是與命根結合而生存,故此後說命根。
為了知道直至命根的存在,而此等覺受亦不滅,並且一切覺受都是苦的,故此後說樂根等。
為了指示「為滅彼等苦當修此等法」的行道,故此後說信等。
為了指示行道不是徒然無益的,由於那(信等的)行道,最初便得此法現於自己之前,故此後說未知當知根。因為這是那未知當知根所產生的果,并應於彼根之後即刻修習此根,故繼之說此已知根。為了知道由於修習前面的根而後得證於此根,證此根時,便是更無所作了,故在最後說此最上安樂的具知根。這是諸根的次第。
[493] (四)「以別無別」,在此等諸根之中,只是命根有分別:即是色命根及非色根二種。餘者無別,如是當以別無別而知抉擇。
(五)「以作用」,什麼是諸根的作用?先依這樣的語句 [16-003] 「眼界,由於根緣的意義,是眼識界及其相應諸法的緣」,這是由於根源所成就的作用※16-003※ ,又依照自己的銳利及遲鈍等的狀態,而做眼識等法的銳利及遲鈍等亦受自己的行相的影響(作用)---這是眼根的作用。耳、鼻、舌、身根的作用亦然。其次意根的作用是把俱生的諸(心所)法置於自己的勢力之下。
命根的作用是保護俱生的(色、心、心所)諸法。女根和男根的作用是處置男女的形狀、相貌、態度及行動 [16-004] 的方式。
樂、苦、喜、憂根的作用,是克服俱生的(心、心所)諸法,並使獲得如同自己的粗顯的行相。捨根的作用,則做獲得寂靜、勝、中庸的行相 [16-005] 。
信等的(五根的作用)是克服其反對的(不信等),並使其相應的(心、心所)諸法獲得信樂等行相的狀態。未知當知根的作用,是斷除(身見、疑、戒禁取的)三結,並使其相應的(心、心所法)趨向於如是的捨斷。已知根的作用,是減少及捨斷欲貪與瞋恚等;並使其俱生的(心、心所法)亦受自己的影響。具知根的作用,是捨斷對一切作用的熱望,及使其相應的(心、心所法)趨於不死(涅槃)。這是當以作用而知抉擇。
(六)「以地」,於此(二十二根)中:眼、耳、鼻、舌、身、女、男、樂、苦、憂根,只是欲界的。意根、命根、捨根、信、精進、念、定慧根包攝於(三界及出世間的)四地。喜根,包攝於欲界,色界,出世間的三地。其餘的三(無漏根)是出世間的。如是以地當知抉擇。然
這是詳論二十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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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地之五---釋四諦
在根之後而說「諦」,即苦聖諦、苦之集聖諦、苦之滅聖諦、苦滅之道聖諦的四聖諦※16-004※ 。釋此四聖諦:
此中:(一)「以分別」---分別苦等,各各有四種的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之義,於苦等現觀之人當這樣顯現觀察。即所謂 [16-006] :「苦是逼迫義、有為義、熱惱義、變易義....」※16-005※ ,此等四種是苦的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之義。「集是堆積義、因緣義、結縛義、障礙義.....。滅是出離義、遠離義、無為義、不死義.....道是出義、因義、見義、增上(力)義.....」此等四種是道的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之義。又如說苦是逼迫義、有為義、熱惱義、變易義、現觀義等。如是當依各有四義的分別而知苦等。這是先以分別抉擇。」
(二)「以分解」「以分解及相等各別」的句子中,先「以分解」說:「墮肯」(苦)---「墮」的音是表示厭惡的意思,如人說厭惡的兒子為「墮補多」(惡子)。其次「肯」的音是空的意思,如說虛空為「肯」。而此第一苦諦,因為是許多危難的住處,所以是厭惡;又因為缺乏那愚人所思惟的常、淨、樂、我之性,所以是空。是以厭惡故,空故,名為「墮肯」(苦) [16-007] 。
[495] 其次(集),「三」的音,如用在「三曼格摩、三妹等」(來集、集結)的諸字中,是表示集合的意思,「鄔」的音如用在「鄔本能、鄔地等」(生起、上升)諸字中,是表示生起之意。「阿耶」的音,是表示原因之意。而此第二集諦是表示和其他的緣集合之時為生起苦的原因。如是因為集合而為生起苦的原因,所以說是「苦之集」 [16-008] 。
其次第三的滅諦(呢羅達),「呢」的音,是非有之意。「羅達」的音,是表示牢獄之意,即是沒有一切趣的苦之故,所以這裡(滅諦)是說沒有稱為輪迴牢獄之苦的逼迫,或者說到達(此滅)之時,便沒有稱為輪迴牢獄之苦的逼迫了。又因為是苦的對治之故,所以說是「苦之滅」。或者因為是苦的不生起與消滅之緣,所以說「苦之滅」 [16-009] 。
其次第四的道諦,因為是以苦之滅為所緣為目的而前進故得證於苦滅,並且(此第四諦)是得至於苦滅之道,所以說為「導至苦滅之道」(dukkha-nirodha-gaaminii* [16-001] * patipodaa)。
此等四諦之所以稱為聖諦為是佛陀等的聖人所通達之故。即所謂 [16-010] :「諸比丘!有此等四聖諦。什麼是它們 ? .....乃至.....諸比丘,此等是四聖諦」。它們是聖人所通達故名為聖諦。
又是聖人之諦故為聖諦。即所謂 [16-011] :「諸比丘!於天世間中.....乃至.....於天及人世間中,如來是聖者。故名聖諦」。
或因正覺此等 [16-012] 而成聖位,故名聖諦。即所謂 [16-013] :「諸比丘!因為如實正覺此等四聖諦,故名如來是阿羅漢等正覺者及聖者」。
又因聖即諦故名聖諦。聖---是如實,非不如實,真實不虛之義。即所謂 [16-014] :「諸比丘!此等四諦是如實,非不如實,非不如是,故名聖諦」。如是當以分解而知抉擇。
[496] (三)怎樣「以相等的區別」? 於此四諦之中,苦諦,有苦難的特相有熱惱的作用(味),以繼續進行為現狀(現起)。集諦,有生起的特相,有不斷絕的作用,以障礙為現狀。滅諦,有寂靜的特相,有不色的作用,以無相為現狀。道諦,有出離的特相,有斷煩惱的作用,(從煩惱)出來為現狀。又四諦第的以發生(苦),使其發生集,停止(滅),使其停止(道)為特相;亦次第的以有為(苦)、渴愛(集)、無為(滅)、(智)見(道)為特相。如是當以相等的區別而知抉擇。
(四)「以義」在「以義及義的要略」的句子中,先「以義說:什麼是諦的意義?對於以慧眼而善觀察的人,則知這不是如幻的變化,不是如陽焰的虛偽,不是如異教所說的我的不可得性。然而由於如實,非不如實及非不如是性,并以苦難、生起、出離的方法,這是聖者之智的境界。是以當知如實,非不如實及非不如是性是諦的意義,正如火的相及世間的自然性相似。即所謂 [16-015] 「諸比丘!此苦,是如實,非虛,非不如是等」。還有:
如是當以義而知抉擇。
(五)如何「以義的要略」?這個諦字,見有多種意義,例如:
(六)「以不增減」:為什麼只說四聖諦不少也不多呢?因為沒有別的諦存在及不能刪去任何一諦之故。即是說不能增加其他一諦於此等之上,也不能於此等四諦之中刪去一個。即所謂 [16-021] :「諸比丘!茲有沙門或婆羅門,來作這樣的主張:『此非苦聖諦,另有苦聖諦,我要除去這個苦聖諦,宣布另一苦聖諦』,這是不可能的事」。又所謂 [16-022] :「諸比丘!無論是沙門或婆羅門,這樣說:『這不是沙門瞿曇所說的第一苦聖諦,我要否認這第一苦聖諦,宣布另一第一苦聖諦』,這也是不可能的」。又世尊說(輪迴的)發生之時,同時亦說明其原因;在說(輪迴的)停之時,同時亦說明其停止的方法。如是說其發生及停止並此二者之因,故結論只有四種;或以應知(苦)、應斷(集)、應證(滅)、應修(道);或以愛事(處)、愛、愛之滅、愛滅之方便;或以阿賴耶(執著)、喜阿賴耶、破阿賴耶、破阿賴耶之方便,而說為四。如是應以不增減而知抉擇。
(七)「以次第」,這裡也是說法的次第。於此等四諦之中 :因為是粗、是一切有情所共同的,所以最初說容易知解的苦聖諦。為了指示他的因,故繼之說集諦。為知因滅故果滅,所以此後說滅四示證滅的方便,故最後說道諦。
[498] 或者為使繫縛於有樂之樂的有情而生畏懼之想,故最初說苦。為示那苦不是無作而自來, 也不是由自在天所化作等,而是從因而生的,所以繼之說集。為了對那些畏懼為有因的苦所逼迫, 並有希求出離於苦之意的人,指示由出離而生的安樂,故說滅。為令彼等得證於滅,故最後說導達於滅之道。 如是當以次第而知抉擇。
(八)「以生等的決定」,即在四聖諦的解釋中,世尊解釋諸聖諦,曾說生等諸法,所以這裡當以生等的決定而知四諦的抉擇。一、釋苦有十二法 : [16-023] 「(1)生是苦、(2)老是苦、(3)死是苦、(4)愁、(5)悲、(6)苦、(7)憂、(8)惱是苦、(9)怨憎會是苦、(10)愛別離是苦、(11)求不得是苦、(12)略說五取蘊是苦」二、釋集,有三法 : [16-024] 「此愛能取再有(生),與喜貪俱,處處而求歡樂,即所謂(1)欲愛、(2)有愛、(3)無有愛」。三、釋滅,只一涅槃法而依如是之義 [16-025] :「即彼前述之愛的(消滅)無餘離貪、滅、捨離、放棄、解脫、無執著(無阿賴耶)」。四、釋道,有八法 [16-026] :「何者是導至苦滅之道聖諦 ? 即八支聖道。所謂(1)正見....乃至....(8)正定」。
1.釋苦
(1)「生是苦」這「生」字亦有多義。例如:(一)「一生、二生」 [16-027] ,是說有(生)的意思 ;(二)「毗舍佉,有沙門生(種)名尼犍陀」 [16-028] ,是作部類之意;(三)「生為二蘊所攝」 [16-029] ,是作有為相之意 ;(四)「於母胎中,初心生起,初識現前,由此名為他的生」 [16-030] ,是作結生的意思;[499](五)「阿難!菩薩正在生」 [16-031] 是作出生之意 ;(六)「關於他們生說(系統說)是無可輕視無可責難的 」 [16-032] 是作家族之意 ;(七)「姐姐!從那時起,我便以聖生而生」 [16-033] ,是作聖戒的意思。這裡的生是指胎生者自結生(入胎)之後直至從母胎出來所進行的諸蘊而說。至於其他的生(濕生、化生)當知是只依結生蘊說的,這不過是一些散漫的說法。
直接地說,即生於各處的有情的諸蘊最初的呈現名為生。而此生有於各種生命最初出生的特相 ;有回返(諸蘊)的作用;從過去生而生起此生為現狀,或以種種苦為現狀。
生為什麼是苦 ?因為是許多苦的基礎的緣故。苦有許多:所謂苦苦、壞苦、行苦、隱苦、顯苦、間接苦、直接苦。
此中:身心的苦受,因為自性及名稱都是苦的,故說「苦苦」。樂受,因為是由變壞而苦的生起之因,故說「壞苦」。捨受及其餘三地的諸行,因有生滅的逼迫,故說「行苦」。如耳痛、齒痛、貪的熱惱、瞋的熱惱等的身心的病,因為要詢問才能知道,並且此等病痛的襲擊是不明瞭的,所以叫「隱苦」,又名不明之苦。如因三十二種刑罰所起的苦痛,不必詢問而知,並且此等苦痛的襲擊是明顯的,所以叫「顯苦」,又稱明瞭之苦。除了苦苦之外,其餘的苦都是根據於(『分別論』中的)諦分別 [16-034] 。其次生等的一切,因為是種種苦的基地,故為「間接苦」,而苦苦則名為「直接苦」。
世尊曾於『賢愚經』 [16-035] 等用譬喻說明:因為此「生」是地獄之苦的基地,及雖生於善趣人間而由於入胎等類之苦的基地,所以(說生)是苦。
[500] 此中,(一)由於入胎等類的苦:有情生時,不是生於青蓮、紅蓮、白蓮之中,但是生於母胎中,在生臟(胃)之下,熟臟(直腸)之上、粘膜和脊椎的中間、極其狹窄黑暗、充滿著種種的臭氣、最惡臭而極厭惡的地方,正如生在腐 魚、爛乳、污池等之中的蛆虫相似。他生於那樣的地方,十個月中,備嘗種種苦,肢體不能自由屈伸,由於母胎發生的熱,他好像是衱煮的一袋菜及被蒸的一團麥餅。這是說由於入胎之苦。
(二)當母親突然顛躓、步行、坐下、起立、斿旋轉之時,則那胎儿受種種苦,如在醉酒者的手中的小羊,如在玩蛇者的手中的小蛇,忽然給他牽前、拖後、引上、壓下等。又母親飲冷水時,他如墮於八寒地獄,母親吃熱粥或食物之時,如落下火雨相似,母親吃鹹酸的東西,如受以斧傷身而又灑以鹽水相似備嘗諸苦。這是由於懷胎之苦。
(三)如果母親妊娠不正常,則胎兒在母親的親朋密有亦不宜看的處所,而受割切等手術的痛苦。這是由於墮胎之苦。
(四)在母親生產之時,胎兒受苦,由於業生之風倒轉,如墮地獄,然後向於可怖的產道,從極狹窄的產門而出,如從鍵孔拉出大龍,或如地獄有情為雨* [16-002] * 山研成粉碎相似。這是由於分娩之苦。
(五)初生的如嫩芽的身體,以手取之而浴而洗及以布拭等的時候,如受針剌及剃刀割裂之苦一樣。這是由於從母胎出外之苦。
[501] (六)從此以後,於維持生活中,有犯自殺的,有誓行裸體及從事曝於烈日之下或火燒的,有因忿怒而絕食的,有縊頸的,受種種苦。這是由於自己所起的苦。
(七)其次受別人謀殺捆縛等的苦。這是由於他人所起的苦。
如是此生是一切苦的基地。所以這樣 :
---先以生的決定說---
[502] (2)「老是苦」,老有二種,即有為相,及包攝於一有的諸蘊在相續中而變老的---如齒落等。這裡是後者的意思。此老以蘊的成熟為特相;有令近於死的作用;以失去青春為現狀。此老因為是行苦及苦的基地,所以是苦。由於四肢五體的弛緩,諸根變醜、失去情春、損減力量、喪失念與覺、及為他人輕蔑等許多的緣,生起身心的苦,所以老是它的基地。故如是說:
---這是依老的決定說---
(3)「死是苦」,死有兩種:一是關於所說 [16-036] 「老死為二蘊所攝」的有為相;一是關於所說 [16-037] 「常畏於死」的包攝於一有(生)的命根的相續的斷絕。這裡的是後者之意。又以生為緣的死、橫死、自然死、對盡死、福盡死也是這裡的死的名字。死有死亡的特相,有別離的作用,以失去現在的趣為現狀。因為此死是苦的基地,故知是苦。所以這樣說:
---這是對於死的決定說---
(4)其次於愁等之中的「愁」,是喪失了親戚等事的人的心的熱惱,雖然它的意義與憂一樣,但它有心中炎熱的特相,有令心燃燒的作用,以憂愁為現狀。因為愁是苦苦及苦的所依故是苦。所以這樣說;
---這是依愁是決定說---
(5)「悲」---是喪失親戚等事的人的心的號泣。它有哀哭的特相,有敘述功德和過失的作用,以煩亂為現狀。因為悲是行苦的狀態及苦的所依故是苦。所以說:
---這是依悲的決定說---
(6)「苦」---是身的苦。身的逼迫是它的特相,使無慧的人起憂是它的作用,身的病痛是它的現狀。因為它是苦苦及使意苦故為苦。所以說:
---這是就苦的決定說---
[504] (7)「憂」---是意的苦。心的逼惱是它的特相,煩扰於心是它的作用,意的病痛是它的現狀。因為它是苦苦及令身苦故為苦。陷於心苦的人,往往散發哭泣,捶胸,翻覆地滾前滾後,足向上而倒,引刀自殺,服毒,以繩縊頸,以火燒等,受種種苦。所以說:
---這是依憂的決定說---
(8)「惱」---是喪失親戚等事的人由於過度的心痛而產生的過失。也有人說這不過是行蘊所攝的一種(心所)法而已。心的燃燒是它的特相,呻吟是它的作用,憔悴是它的現狀。因為它是行苦的狀態、令心燒燃及身形憔悴故為苦。所以這樣說:
---這是惱的決定說---
在此(愁悲惱之)中,「愁」是如以弱火而燒釜中的東西。「悲」是如以烈火而燒的東西滿出鑊的外面來。「惱」則猶如不能外出留在釜內而被燒乾了的東西相似。
(9)「怨憎會」---是和不適意的有情及事物相會。與不合意的相會是它的特相,有令心苦惱的作用,不幸的狀態 [16-039] 是它的現狀。因為它是苦的基地故為苦。所以如是說:
---這是怨憎會的決定說---
[505] (10)「愛別離」---是和適意的有情及事物別離的意思。與可愛的事物別離是它的特相,有生愁的作用,不幸是它的現狀。因為它是愁苦的所依故為苦。所以這樣說:
---這是愛別離的決定說---
(11)「求不得」,如說 [16-041] :「呀!如果我們不生多麼好啊」!像於此等的事物中欲求而不能得,故說「求不得苦」。對於不能得的事物而希求是它的特相,有遍求的作用,不得其所求是它的現狀。因為它是苦的所依故為苦 所以這樣說:
---這是求不得的決定說---
(12)「略說五取蘊是苦」,關於此:
即此五取蘊為生等的種種痛苦所逼迫,正如火之燒薪 [16-043] ,武器之射標的,虻蚊等之集於牛身,收獲者之刈於田地,鄉間的劫掠者之搶於村落;又生等之生於五取蘊,亦如草和蔓等之生於地上,花、果嫩葉之生於樹上一樣。「生」是五取蘊的最初的苦,「老」是它的中間的苦,「死」是它的最後的苦。「愁」是如被至死的苦所襲擊的燃燒之苦。「悲」是不堪於前面的苦的人的悲泣之苦。「苦」是稱為界的動搖(四大不調)極與不如意的觸所相應者的身的病苦。[506]「憂」 是由於身病的影響於諸凡夫生起心的病苦。「惱」是由於愁等的增長而生起憔悴呻吟者的心的燃燒的苦。「求不得」是不得如意的人不能完成其所希求的苦。如是以種種的方法來考察「則知五取蘊是苦,如果把苦一一來指示,則經多劫也說不完。正如取一滴水而代表全大海的水滴的味一樣,世尊為了指示一切苦而簡略於五取蘊中,所以說「略說五取蘊是苦」。
---這是五取蘊的決定說---
2.釋集
其於集的解釋中 [16-044] :「此愛」---即此渴愛。「能取再有」---令其再有為取再有,即是它的性質是再有的,故為能取再有。伴著喜和貪,故為「與喜貪俱」。愛的意義和喜貪相同,是作為一起說的。「處處而求歡樂」---即於個人所生的這裡那裡而求樂的意思。「所謂」---是不變之詞,它是含有「那是什麼」的意思。「欲愛、有愛、無有愛」將於「緣起的解釋」 [16-045] 中說明。然而應知這裡是以此三種同生苦諦之義,而一起說為苦集聖諦的。
3.釋苦之滅
在解釋苦之滅,即以集之滅中的「即彼之愛」等的方法來說,為什麼這樣說?因為集滅則苦滅,即是由於集之滅而苦,更無他法。所以世尊說 [16-046] :
[507]
不傷深固根,雖伐樹還生。 愛隨眠不斷,苦生亦復爾。
因為這樣由於集之滅而滅苦,所以世尊說苦滅而示以集滅。而諸如來的行動是等於獅子 [16-047] ,他們在使其滅苦而示苦之滅,是注重於因而非從於果。然諸外道的行動則等於狗子 [16-048] ,他們在使其滅苦而示苦之滅,教以勤修苦行等但注重於果的問題而不從於因。如是應先知道其說教的意旨關於苦之滅是由於集之滅。這是「即彼之愛」的意義,即彼前面所說的「能取再有」而以欲愛等分別的愛。
「離貪」說為道,因為說: [16-049] 「離貪故解脫」。由離貪而滅為「離貪滅」。完全的斷滅了隨眠,故無餘及離貪滅為「無餘離貪滅」。或者說離貪是捨斷,是故無餘的離貪是無餘的滅。如是當知這裡的語句的接續,依它的意義,則此等一切與涅槃是一同義語。依第一義說苦滅聖諦便是涅槃。因為到達了涅槃之時則愛離而且滅,所以說涅槃為離貪與滅。因為到達了涅槃時則是愛的捨等,及於彼(涅槃)處而於五欲的執著中即一執著也沒有,所以又名為「捨離、放棄、解脫、無執著」。
此「滅」有寂靜的特相;有不死的作用,或令得樂的作用;無相、或無障礙是它的現狀。
(問)是否沒有涅槃,猶如兔角而不可得的呢 ?(答)不然,由於方便而得之故,因為那涅槃是由於稱為適當的行道的方便而得,猶如以他心智得知他人的出世間心相似,所以不應說「不可得故無有」。亦不應說因為愚人及凡夫的不得故無涅槃。更不應說沒有涅槃。[508]何以故?終於不成為行道的徒然無益之故;即是說,苦 * [16-003] * 無涅槃,則導以正見而攝於戒等三學中的正當的行道終於成為徒然無益的了,然此行道,因得涅槃之故,不是徒然無益的。(問)(能得涅槃故)行道終非徒然無益是不是因得(五蘊)非有之故 ?(答)不然,雖然過去未來的(五蘊)非有,但非證涅槃。(問)那麼,彼等(現在的五蘊)非有應是涅槃 ?(答)不然,現在的五蘊非有 [16-050] 是不可能的,如果非有(諸蘊),則不成為現在的狀態了;又(如果現在的五蘊非有是涅槃)未免有依止於現在的諸蘊的道的殺那而生起有餘涅槃界的過失。(問)在那時(道的剎那),諸煩惱的不現在(現起)(說為涅槃)應無過失 ?(答)不然(有過失的),因為聖道成為無用之故,如果這樣(說煩惱不現起為涅槃),在聖道的剎那以前也有無煩惱的,聖道不是成為無用了嗎 ?所以這是不合理的。
(問)依照 [16-051] 「朋友,那是貪等的盡」等的句子,則(貪等的)盡應是涅槃 ?(答)不然阿羅漢也只是(貪等的)盡,因為曾以同樣的句子說:「朋友,那是貪等的盡} 等。並且(如果說盡是涅槃)涅槃會成為暫時的過失之故(因為盡是暫時的)。如果這樣(盡是涅槃),則涅槃等於暫時的有為相,那又何必依正精進去證得它; [16-052] 因為有為相故則(涅槃)包攝於有為中,包攝於有為之故為貪等之火所燒,燒故成為苦了!(問)因為盡了(煩惱)以後便不再起之故,此(盡)為涅槃應無過失 ?(答)不然,因為沒有這樣的盡之故,縱使有,也未免有如前面所說的過失之故;並且聖道亦可認為涅槃的狀態,因為聖道而盡諸煩惱,故名為盡,聖道以後便不再起過失故。其次就廣義說,這是稱為不生及滅的盡的(涅槃的)親依之故,成了它的親依,以接近而說(涅槃)為盡。(問) 為什麼不直接的說(涅槃的)本質呢 ?(答)因為極微細之故。因為太微細,亦曾影響世尊不大熱心去說,並且這是由聖眼才能見證的。又此涅槃是具有道者才能獲得 [16-053] 之故為不共。又無前際之故而非新生。(問)既於有聖道時而有 [16-054] 涅槃,豈非新生 ?(答)不然,這是不能由道而生的。只是由道而得證而不是由道而生的,所以這不是新生。非新生故無老死,既非新生及無老死故(涅槃)是常。[509](問)(外道的)微(自性、神我、時)等的常性,是否如得涅槃的常性一樣 ?(答)不然,因為(彼等的常)無有因故。(問)是否因為涅槃常故,而彼(微)等是常 ?(答)不然,因為因相不得故。(問)(微等)是否如涅槃非有生起等故為常 ?(答)不然,因為微等不是成就之故。依照上述的道理的自性,故只有涅槃是常;因為超越於色的自性,故涅槃非色。諸佛等的究竟涅槃無有差別,故究竟是一。
由於人的修習而得涅槃時,他的煩惱業已寂靜尚有餘依(即身體的諸蘊)在故,與餘依共同命名為「有餘依(涅槃)」。由於他除去集因,捨斷業果,於最後心以後便不再生起諸蘊,並且已生的諸蘊亦滅之故,無有餘依;這裡是依照無有餘依之故而命名為「無餘依(涅槃)」。由於堅強的努力的結果及由殊勝之智而證得之故,是一切知者所說之故,是第一義的自性之故,所以涅槃不是不存在的。即所謂 [16-055] :「諸比丘!這是不生、不成、無作、無為」。
這是解釋苦之滅的抉擇論。
4.釋導至苦滅之道
其次於解釋導至苦滅之道的八(正道)法,雖然曾於蘊的解釋中說明此義,但這裡將為說明彼等於一剎那而起的後別。即簡略地說:
(一)為通達四諦而行道的瑜伽者的---以涅槃為所緣而能斷絕無明之根的慧眼為「正見」;正的見是它的特相,如界的顯明是它的作用,破除無明的黑暗是它的現狀。(二)具有如上述的見(的瑜伽)者的---與正見相應而破除邪思惟之心的決定於涅槃為「正思惟」;正心的決定是它的特相,令心安止它的作用,斷除 邪思惟是它的現狀。(三)有如上述的見及思惟(的瑜伽)者的與彼(正見正思惟)相應而斷絕語的惡行的離於邪語為[510]「正語」;和合語是它的特相離(邪語)是它的作用,捨斷邪語是它的現狀。(四)有如上述的離(邪語的瑜伽)者的與彼(正語)相應而正斷邪業的離於殺生等為「正業」;(離殺生等的)等起是它的特相,離(邪業)是它的作用,捨斷邪業是它的現狀。(五)他(瑜伽者)的---彼等正語、正業的清淨,與彼(正語正業)相應,斷除詭詐等---離於邪命為「正命」;潔白是它的特相,維持正當的生活是它的作用,捨斷邪命是它的現狀。(六)那住立於稱為正語、正業、正命戒地(的瑜伽)者的---隨順於彼(正語正業正命),與彼相應,正斷懈怠的勤精進為「正精進」;策勵是它的特相,未起的不善而令不起是它的作用,捨斷邪精進是它的現狀。(七)那如是的精進者的---與彼(正精進)相應,除去邪念的心不忘失為「正念」;注意是它的特相,不忘失是它的作用,捨斷邪念是它的現狀。(八)如是以無上的念而守護其心者的---與彼(正念相應,除滅邪定的心一境性為「正定」;不散亂是它的特相,等持是它的作用,捨斷邪 定是它的現狀。
這正導至苦滅之道的解釋法。
如是當知這四諦中的生等的抉擇。
(九)「以智作用」---當知即以諦智的作用的抉擇。諦智有隨覺智及通達智二種 [16-056] 。此中:「隨覺智」是世間的,由於隨聞等而對於滅、道(的所緣)而起的。「通達智」是出世間的,以滅為所緣的作用而通達四諦的。即所謂 [16-057] :「諸比丘!見苦者,亦見苦之集,亦見苦之滅,亦見導至苦滅之道」等一切當知。[511]而此(出世間的智)作用將於智見清淨(的解釋) [16-058] 中說明。但於這裡的世間智中,「苦智」,由於克勝纏(煩惱)而能遮止起有身見;「集智」能遮止斷見;「滅智」,能遮止常見;「道智」,能遮止無作見。或者「苦智」能遮止對於果的異計---於沒有常、淨、樂、我之性的諸蘊之中而計為常、淨、樂、我之性;「集智」能遮止對於因的異計---於非因而起為因之想,以為是由於自在天、初因 [16-059] 、時、自然等而起世間;「滅智」能遮止對於滅的異計---於及世界之頂而執為理想境界(涅槃) [16-060] ;「道智」能遮止對於方便的異計---耽溺於欲樂及苦行等的不清淨之道而執為清淨之道。所以這樣說:
---如是當知以智作用的抉擇---
(十)「以內含的區別」即除了愛及諸無漏法,其餘的一切法都包含於苦諦之內。三十六種愛行 [16-061] 則包含於集諦之內。滅諦則純一無雜。於道諦中:(一)屬於正見部門的有觀神足、慧根、慧力、擇法覺支;(二)由於正思惟所表示的有出離尋等 [16-062] 的三種;(三)於正語所表示的有四種語的善行 [16-063] ;(四)於正業所表示的有三種身的善行 [16-064] ;(五)屬於正命部門的是少欲知足;又此等一切的正語、正業、正命是聖所愛的戒故,及聖所愛的戒是由於信的手而持故,依彼等(戒)的存在而有(信的)存在之故,亦含信根、信力及欲神足;(六)於正精進所表示的是四種正勤、精進神足 [16-065] 、精進根、精進力及精進覺支;(七)於正念的表示的是四種念處、念根、念力、念覺支;[512](八)以正定的表示而包含有尋有伺等的三定、心定(心神足)、定根、定力、及喜覺支、輕安覺支、定覺支、捨覺支。
如是當知內含於此四諦中的區別的抉擇。
(十一)「以譬喻」:苦諦如重擔,集諦如負重擔,滅諦如放下重登,道諦如放下重擔的方法。或苦諦如病,集諦如病之因,滅諦如病癒,道諦如葯。或苦諦如飢饉,集諦如旱災,滅諦如丰收,道諦如時雨。又以怨恨、怨恨的根源、怨恨的斷絕、斷絕怨恨的方法; * [16-004] * 怖畏、怖畏的根源、無怖畏及其到達的方法;此岸、急流、彼岸及其到達的努力。當知四諦也適合於此等譬喻。
---如是應知以譬喻的抉擇---
(十二)「以四法(四句分別)」:(一)是苦而非聖諦,(二)是聖諦而非苦,(三)是苦亦是聖諦,(四)非苦亦非聖諦。
此中:(一)與道相應的諸(心、心所)法及沙門果,依照「無常者是苦」 [16-066] 的句子,因為是行苦之故為苦,而非聖諦。(二)滅是聖諦而非苦。其他的(集道)二諦可說為苦,因為無常之故,但不是因為世尊的梵行所領解的如實的苦諦之義。(三)除了愛之外,其五取蘊則依一切的行相都是苦也是聖諦。 [513](四)與道相應的諸法及諸沙門果,苦依世尊的梵行所領解的如實的諦理則非苦亦非聖諦。* [16-005] * 如是集等亦得依此類推。這裡當知是以四法的抉擇。
(十三)(以空)※16-007※ 「以空及以一種等」的一句中,先說「以空」:一切四諦,依第一義說,因無受(苦)者,作(煩惱)者,入滅者及行(道)者之故,當知(四諦)是空。所以這樣說:※16-009※
有苦而無什麼受苦者, 有作而無作者的存在, 有滅而無入滅者, 有道卻無行者的存在。
或者:
前面的苦集二種是常恒、淨、樂、我的空, 不死之滅是我的空, 道是常、淨、我的空, 於此四諦之中的是空。
或者(苦集道)三者是滅空、滅是其餘三者空。或者因(集、道)是果(苦滅)的空,因為集中無有苦故,道中無有滅故。不像自性論者(數論派)所說的自性,果不是含於因中的。果(苦滅)是因(集道)的空,因為苦與集、滅與道不結合之故。不像合論者(勝論派)所說的二微等,因不是與因的果結合的。所以這樣說:
三者是滅空,滅是三者空, 因是果的空,果亦是因空。
---如是當知先以空的抉擇說---
[514] (十四)「以一種等」:此四諦中,一切的「苦」,依其現起之性為一種。依名與色為二種。依欲、色、無色界的生起各別為三種。依四食為四種。依五取蘊的差別為五種。
「集」亦依其現起之性為一種。由於邪見的相應與不相應為二種。依欲愛、有愛、無有愛為三種。由四果道所斷故為四種。由於色歡喜等 [16-067] 的不同為五種。由於六愛身的不同為六種。
「滅」亦依無為界為一種。依於經說的有餘依及無餘依的差別為二種。由於三有的寂滅故為三種。由於四聖道而證故為四種。由於五歡喜(色聲香味觸的五欲)的寂滅故為五種。由於六愛身的滅盡的各別為六種。
「道」亦依其修習為一種。依止、觀之別或依見、修之別為二種。依(戒、定、慧)三蘊之別為三種。因為此道有(八)部分之故,可以三蘊而包攝,猶如都市包攝於國內。即所謂 [16-068] :「朋有,毗舍佉,不是以八支聖道而包攝三蘊。朋友,毗舍佉,以三蘊而包攝八支聖道。朋友,毗舍佉,正語、正業、正命的三法包攝於戒蘊中。正精進、正念、正定的三法包攝於定蘊中。正見、正思惟的二法包攝於慧蘊中」。
此中的正語等三種只是戒,所以因同種而包攝於戒蘊。在聖典中的「戒蘊中」雖以位格 [16-069] 來說明,然而應依作格 [16-070] 之義。其次於正精進等的三種之中,以定自已的法性是不能專注所緣而安止(入定)的,當它獲得精進完成其策勵的作用及念的完成其不忘的作用之時的幫助,便得安止。
這裡有一個相當的譬喻:即如有朋友三人,為了祭祀共同進入園中,一人看見了盛開的瞻波伽 [16-071] 花,雖然舉手去採,但不可能。另一人便屈他的背給他站,他雖然站在他的背上,但因動搖亦不能取得花。[515]此時第三者又供給他的肩,於是他站在一人的背上,握住另一人的肩,隨其所欲而採了花,用以嚴飾而享受祭祀。當知這譬喻是這樣的:三友同入園中,如正精進等三法同時而生。盛開的瞻波伽如所緣。舉手去摘而不可能,如以定的自己的法性不能專注所緣而安止。屈背給他站的朋友如精進。另一位站著而供給他的肩的朋友如念。於是他站在一人的背上握住另一人的肩隨其所欲而採了花,如獲得了精進完成其策勵的作用及念的完成其不忘的作用之時的幫助的定,得以專注所緣而安止。
是故這裡的定是依其同種而包攝於定蘊中,精進及念則依其作用而包攝於定蘊中。於正見、正思惟之中,慧的自己的法性是不能決定所緣為無常、苦及無我的,但獲得尋(正思惟)的時時衝擊所緣的幫助之時而得決定。何以故 ?譬如一銀行家,置錢幣於手中,雖欲視察其全部,但眼面是不能翻轉(錢幣)的,只能以指節去翻轉它而得視察它的各部分。如是以慧自己的法性是不可能決定所緣為無常等,只有由那以專注(所緣)為相而有接觸(所緣)作用 [16-072] 的尋(正思惟)的資助,如衝擊如翻轉及取而與之(的所緣)才能決定。是故正見是依同種而包攝於慧蘊中,正思惟則依(資助的)工作而包攝於慧蘊中。如是以此等三蘊而攝(八正)道。所以說「由於三蘊的差別而有三種」。依須陀洹道等有四種。
又一切四諦,由於真如及可知之故為一種。依世間、出世間,或依有為、無為之故為二種由於見斷、修斷、及由見與修不可斷之故逼三種。由於遍知(捨斷、作證、修習)等的差別之故有四種。
如是當知由於一種等的差別而抉擇。
[516] (十五)「以同分、異分」:一切四諦都是不違真如故、我空故、難通達故,所以相為同分。即所謂 [16-073] :「『阿難!你的意思怎樣 ?一人從遠處而把箭射過細小的鍵孔,每發都不失敗,或者一人以破裂為百分的發尖而射穿發尖,那一種比較困難比較難得呢』?『如是尊師,那以破裂為百分的發而射穿發尖,實為困難,實難為得』。『阿難!貫穿其最難貫穿的,還算是那些如實通達這是苦....乃至如實通達這是導至苦滅之道』」。
(四諦的)自相各別故為異分。前(苦集)二種都因難思 [16-074] 、甚深、世間、有漏之故為同分。但果與因有別,及應遍知與捨斷的差別之故為異分。後(滅道)二種都因甚深、難思、出世間、無漏之故為同分。但因境(所緣)與有境(有所緣)之別,及應作證與修習之別故為異分。第一第三同指為果故為同分,但是有為及無為之故為異分。第二第四同指為因故為同分,因為一是善一是不善故為異分。第一第四因有為故為同分,但世間和出世間各別故為異分。第二第三是非學非無學故為同分,但是有所緣與無所緣撤為異分。
如是智者當以品類與方法,
認識四聖諦的同分和異分。
※為善人所喜悅 [16-075] 而造的清淨道論,在論慧的修習中完成了第十六品,定名為根諦的解釋。
附註
[16-001] | (1, 2) 底本四八一頁。 |
[16-002] | (1, 2) 底本四四四頁,四四六頁。 |
[16-003] | (1, 2) Tikapa.t.thaana I, p.5. |
[16-004] | (1, 2) 行動 (aakappa) 底本 aakuppa 誤。 |
[16-005] | (1, 2) 中庸的行相 (majjhattaakaara) 底本 majjhattaara 誤。 |
[16-006] | P.ts.I, 118. |
[16-007] | 墮肯 (dukkha.m),墮 (du),肯 (kha.m),墮補多 (dupputto)。※16-006※ |
[16-008] | 集 (samudaya),三 (sa.m),三曼格摩 (samaagamo),三妹等 (sametan),鄔 (U),鄔本能 (uppanna.m),鄔地等 (uditan),阿耶 (aya)。sa.m+U+aya=Samudaya。苦之集 (dukkha-samudaya)。 |
[16-009] | 滅 (nirodha),呢 (ni),羅達 (rodha),苦之滅 (dukkha-nirodha)。 |
[16-010] | S.V. 433, etc. |
[16-011] | S.V. 435. |
[16-012] | 此等 (etesa.m),底本 ekesa.m 誤。 |
[16-013] | S.V. 433. |
[16-014] | S.V. 431. |
[16-015] | S.V. 430. |
[16-016] | Dhp. 224 |
[16-017] | 所出不明。 |
[16-018] | Sn. 885. |
[16-019] | Sn. 884. |
[16-020] | Vibh. 112. |
[16-021] | cf. S.V. p.428. |
[16-022] | S.V. 428. )。《雜阿含》四一八經〈大正二‧一一0c〉。 |
[16-023] | D.II, 305; M.III, 249; P.ts.I, 37; Vibh. 99. |
[16-024] | D.II, 308; M.III, 205f; P.ts.I, 39; Vibh. 101. |
[16-025] | D.II, 310; M.III, 251; P.ts.I, 40; Vibh. 103. |
[16-026] | D.II, 311; M.III, 251; P.ts.I, 40; Vibh. 104. |
[16-027] | D.I, 81, etc |
[16-028] | A.I, 206. |
[16-029] | Dhaatu-kathaa 15. |
[16-030] | V.I, 93. |
[16-031] | M.III, 123. |
[16-032] | A.III, 152. |
[16-033] | M.II, 103. |
[16-034] | Vibh. 99f. |
[16-035] | 《賢愚經》(Baalapa.n.dita-sutta) M.III, 163f(No.129); cf. D.II, 305f,《中阿含》一九九癡慧地經〈大正一‧七五九〉。 |
[16-036] | Dhaatu-kathaa 15. |
[16-037] | Suttanipaata 576. |
[16-038] | 末摩(mamma)是正穴。刺到末摩 (Vitujjamaana mammaana.m) 底本寫作 (Vitujjamaanandhammaana.m),今據他本。 |
[16-039] | 不幸的狀態 (anatthabhaava) 底本 anattabhaava 誤。 |
[16-040] | 愛別離 (piyavippayogo) 底本 viya vippayogo 誤。 |
[16-041] | Vibh. p.101; M.III, p250. |
[16-042] | 底本 etena vijjati 誤,應作 ete na vijjati. |
[16-043] | 薪 (indhana) 底本 indana 誤。 |
[16-044] | 釋前底本四九八頁的四諦中的經文。 |
[16-045] | 見底本五六七頁。 |
[16-046] | Dhp. 338頌。 |
[16-047] | 獅子被射擊之時,是不顧弓矢而直撲射手的。 |
[16-048] | 如果人以杖石等打狗,而狗不知去咬人,卻怒咬杖石等。 |
[16-049] | S.IV. p.2. |
[16-050] | 底本 abhaavaa sambhavato 應作 abhaavaasambhavato. |
[16-051] | S.IV., p.251. |
[16-052] | 底本漏落了這些句子:Sa'nkhatalakkha.nattaa yeva ca sa'nkhatapariyaapaanna'm, Sa'nkhatapariyaapaannattaa raagaadihi aggihi aaditta'm aadittattaa dukkhan caa ti pi apajjati,茲據他本補入。 |
[16-053] | 獲得故 (pattabhato) 底本 vattabhato 。 |
[16-054] | 底本 bhavaato 應作 bhaavato 。 |
[16-055] | Itv. p37; Ud. p80. |
[16-056] | cf. S.V. 431f. |
[16-057] | S.V. p.437. |
[16-058] | 見底本六七二頁。 |
[16-059] | 初因 (padhaaana) 梵文 pradhaaana (勝)同,底本 padaana 誤。 |
[16-060] | 如阿羅邏仙人及郁陀迦仙人,以無色界為理想境界;如耆那教主張世界之頂非想非非想處為解脫境界。 |
[16-061] | 三十六愛行,即十二處各有欲愛、有愛、無有愛為三十六。Vibha. 392, 396. |
[16-062] | 即出離尋、不害尋、不瞋恚尋。見 D.III, p.215. |
[16-063] | A.II, 141. |
[16-064] | cf. A.I, 114. |
[16-065] | 精進神足 (Viriyiddhipaada),底本無,依暹羅本增。 |
[16-066] | S.II, 53; III, 22. |
[16-067] | 即色、受、想、行、識。 |
[16-068] | M.I, p.301. 參考《中阿含》二0一經〈大正一‧七八八c〉。 |
[16-069] | 以位格 (bhummena)。 |
[16-070] | 依作格 (karanavasena). |
[16-071] | 瞻波伽(Campaka)〈金色花〉,底本 Campatha 誤。 |
[16-072] | 底本 pariyaahananavasena 誤,應作 pariyaahananarasena 。 |
[16-073] | S.V, 454. 參考《雜阿含》四0五經〈大正二‧一0八b〉。 |
[16-074] | 底本 duravagaahattena 誤,應作 duravagaahatthena 。 |
[16-075] | 底本 paamojjattaaya 誤,應作 paamojjatthaaya 。 |
校註
〔校註16-001〕 -gaamini pa.tipadaa)。
〔校註16-002〕 有情為兩山研成
〔校註16-003〕 說,若無涅槃,
〔校註16-004〕 的方法;毒樹、樹根、樹根的斷絕、斷絕樹根的方法;怖畏
〔校註16-005〕 亦非聖諦。集等也是以同樣的方法〈分別〉。※16-008※
※ 補註 ※
〔補註16-001〕 說明:Indriya-sacca-niddesa (Description of the Faculties)
〔補註16-002〕 說明:Inda: 因陀; ruler: 主; indriy-attha: rulership; faculty:根
〔補註16-003〕 由於根緣所成就的作用 說明:簡體字版誤;依日文版及前、後文訂正。
〔補註16-004〕 說明:苦聖諦: The Noble Truth of suffering、 苦之集聖諦: The Noble Truth of the origin of suffering、 苦之滅聖諦: The Noble Truth of the cessation of suffering、 苦滅之道聖諦: The Noble Truth of the way leading to the cessation of suffering.
〔補註16-005〕 說明: oppressing, being formed, burning, change.
〔補註16-006〕 說明:du: bad; dupputto: du-putta; kha.m: 'ness'; kucchita: is met with in the sense of vile; tuccha? dukkha.m ('badness'): suffering, pain, because of vileness and emptiness
〔補註16-007〕 (十三)「以空」 說明:依前例之標題區分。
〔補註16-008〕 說明:原紙本校注置於上一段之末,今對照前後文之後,推測應置於此.
〔補註16-009〕 說明:此段可參見《原始佛典選譯》( 顧法嚴 譯, 慧炬出版), Pp.76
巴利文經典最突出的特點,同時也是缺乏同情心的讀者最感厭倦的特點,就是單字、語句和整段文節的重複。這一部分是文法或至少是文體所產生的結果。 …,…,…,
…,…,…, 這種文句冗長的特性,另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在長時期中三藏經典只以口授相傳。 …,…,…,
…,…,…, 巴利文經典令人生厭的機械性的重覆敘述,也可能一部分是由於僧伽羅人(Sinhalese)不願遺失外國傳教師傳授給他們的聖語 …,…,…,
…,…,…, 重覆敘述不僅是說教記錄的特點,而且也是說教本身的特點。我們持有的版本,無疑地是把一段自由說教壓縮成為編有號碼的段落和重覆敘述的產品。佛陀所說的話一定比這些生硬的表格更為活潑柔軟得多。
(節錄自: 巴利系佛教史綱 第六章 聖典 二 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