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 攝緣分別品



     <1>彼等有為法,何為諸法緣?
        如其所相應,我今分別說。

     <2>當知攝緣有緣起法與發趣法二種。

    此中緣起法,僅是觀察「此有故彼有」的性質狀態。其次,
發趣法是說依緣住的關系,然而諸阿闍黎(注1),將這(緣起法與發
趣法的)二種,混合而論。


          一、緣起法(注2)

     <3>此中,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
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由生之緣
而發生老死、愁、悲、苦、憂、惱。如是,這是一切苦蘊的集,
是名緣起法。

    當知此中有三時、十二支、二十行相、三連結、四要略(注3)、
三輪轉及二根本(七類法)。

    (這裏三時等)云何?(1)三時:即無明與行為過去時;
生、老死為未來時;中間八(支)為現在時。(2)十二支:即
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老死。
這裏愁(悲、苦、憂、惱)等字,只是顯示等流果而已(不是各
別的支)。這裏舉無明與行便包攝了愛、取、有。如是,舉愛、
取、有,則亦包攝了無明與行。若舉生、老死,便包攝了識(名
色、六處、觸、受)等五果。


     <4>過去有五因(注4),現在有五果(注5),
        現在有五因(注6),未來有五果(注7),

     <5>如是成為二十行相,三連結(注8)與四要略(注9)。

    (6、7)三輪轉:即無明、愛、取為煩惱輪轉;稱為業有的
一分有與行,是為業輪轉;稱為生有的一分有與其餘的(識、名
色、六處、觸、受),是為異熟輪轉。當知二根本,即無明與愛
。

     <6>常受逼迫者,由諸老死惑,
        斷彼二根本,輪迴方息滅。
        由於諸漏生,而有無明起,
        如是於三界,無始輪迴縛。
        是故大牟尼,建立緣起法。


            二、發趣法

     <7>(此發趣法攝有二十四緣):因緣、所緣緣、增上緣、
無間緣、等無間緣、俱生緣、相互緣、依止緣、親依止緣、前生
緣、後生緣、數數修習緣、業緣、異熟緣、食緣、根緣、禪緣、
道緣、相應緣、不相應緣、有緣、無有緣、離去緣、不離去緣。
這是發趣法(注10)。

     <8>名為名緣有六種,
        名為名色緣有五,
        名為色緣唯一種,
        色為名緣亦唯一,
        於是施設與名色,
        為名之緣有二種,
        二為二緣有九種(注11),
        如是六種緣云何?

     <9>(一)名為名緣有六種:即無間的心心所法,對於現在
的心心所法,依無間、等無間、無有、離去緣為緣。前面的速行
對於後面的速行,依數數修習緣(為緣)。俱生的心心所法相互
依相應緣(為緣)。

        (二)名為名色緣有五:即因、禪支、道支,對於俱生
的名色,依因等緣(為緣)(注12)。俱生的思,對於俱生的名色,(
依業緣為緣)。多剎那的思(注13),對於業所生的名色,依業緣(為
緣)。異熟蘊(受、想、行、識)相互(依異熟緣為緣),並對
於俱生的色,依異熟緣(為緣)。

        (三)名為色緣唯一種:即後生的心心所法,對於前生
的此身,依後生緣(為緣)。

        (四)色為名緣唯一種:即六所依(注14),在轉起之時,對
於七識界(依前生緣為緣);五所緣(注15),對於五識路(注16),依前生
緣(為緣)。

        (五)施設、名、色為名之緣,依所緣緣、親依止緣有
二種。

    此中(所緣緣與親依止緣),所緣由於色等有六種(色、聲
、香、味、觸、法)。親依止有三種:即所緣親依止、無間親依
止、自然(或本性)親依止。此中唯強有力的所緣,為所緣親依
止。無間滅的心心所法,為無間親依止。貪等法、信等、樂、苦
、人、食物、時節、臥具,適宜的對於內外善等之法及業異熟(
為自然親依止緣)。如是有多種自然親依止。

    <10>(六)名色為名色之緣有九種:即增上、俱生、相互、
依止、食、根、不相應、有、不離去。

    此中,(1)增上緣有二:即強有力的所緣對於名,依所緣
增上(為增上緣)。俱生增上的四種(欲、心、精進、觀),對
於俱生的名色,依俱生(增上為增上緣)。

    (2)俱生緣有三種:即心心所法相互及對於俱生色(依俱
生緣為緣)。大種相互及對於所造色(依俱生緣為緣)。在結生
的剎那,所依(色)與異熟(心)相互(依俱生緣為緣)。

    (3)相互緣有三種:即心心所法相互(依相互緣為緣)。
大種相互(依相互緣為緣),在結生的剎那,所依(色)與異熟
(心)相互(依相互緣為緣)。

    (4)依止緣有三種:即心心所法相互及對於俱生色(由依
止緣為緣)。大種相互及對於所造色(由依止緣為緣)。六所依
對於七識界(由依止緣為緣)。

    (5)食緣有二種:即段食對於此身(依食緣為緣)。非色
食(注17)對於俱生的名色(依食緣為緣)。

    (6)根緣有三種:即五淨根(眼、耳、鼻、舌、身)對於
五識(依根緣為緣)。色命根對於執受色(依根緣為緣)。非色
(命)根對於俱生的名色(依根緣為緣)。

    (7)不相應緣有三種:在入胎(結生)的剎那,所依(色
)對於異熟(心)(依俱生不相應緣為緣),心心所法對於俱生
色,依俱生的(不相應緣為緣)。後生的心心所法對於前生的此
身,依後生的(不相應緣為緣)。在轉起之時,六所依對七識界
,依前生的(不相應緣為緣)。

    <11>(8、9)有緣及不離去緣有五種:即俱生、前生、後生
、段食與色命。

    <12>在所緣(緣)、親依止(緣)、業(緣)、有緣的(四
緣)中,便包攝了一切(二十四)緣。這裏的俱生色,當知有二
種,在轉起之時,為心等起(色),在結生之時,為(業)所作
色。


    <13>如是發生於,  三世及離時,
        內外與有為,  並無為諸法,
        以施設名色,  三種能包攝,
        發趣論中說,  二十四種緣。


          三、施  設

    <14>此中,色蘊即是色法,稱為心心所的四種非色蘊與涅槃
五種,名為非色或名。此(名色之)外的施設有二種:即所知施
設與能知施設(注18)。

    (這二種施設)云何?(1)(所知施設)依那大種的變化
行相(形式)而施設為地、山等。依材料的建設行相而(施設)
為房屋、車、貨車等。依五蘊而(施設)為男人與人等。依(日
)月等的運行而(施設)為方、時等。依不觸的行相而(施設)
為坑、洞窟等。依大種的相與特殊的修習而(施設)為遍相等。
像這類的區別,雖然在第一義是不存在的,但是作為(某些事物
的)意義的影象形相(形式),成為(我們的)心(或思想)生
起的所緣(對象)。由於彼彼的比較分別(計度)而決定為這樣
那樣(事物),被命名、被稱呼、被說、被假設,故名施設,這
種施設即為所知施設(注19)。

    (2)能知施設,以名、名業等之名的解說,有六種:即存
在施設、不存在施設、存在不存在施設、不存在存在施設、存在
存在施設、不存在不存在施設。

    此中從第一義存在的色受等,依此施設時,為存在施設。從
第一義不存在的地、山等,依此等施設時,名為不存在施設。其
他由二者所混合的,當知次第的例如:六神通是存在不存在施設
;女聲(是不存在存在施設);眼識(是存在存在施設);王子
(是不存在不存在施設)。


    <15>隨順於語音,經過耳識路,
        由於而無間,生起意門境。
        隨順於施設,得知彼意義,
        應知彼施設,乃為世俗法(注20)。


    攝阿毗達摩義論攝緣分別品第八竟。



    〔注  釋〕

  1. 諸阿闍黎,即是指覺音等。覺音於《清淨道論》中,將緣起法與發
趣法混合一起而說。

  2. 緣起法在《清淨道論》中有具體地說明,詳見Visuddhi-magga 517
頁以下。(華宇版,下冊143 頁以下)

  3. 在《清淨道論》裏,稱為“四攝類”。

  4. 無明、行、愛、取、有,為過去五支因。

  5. 識、名色、六處、觸、受,為現在五支果。

  6. 愛、取、有、行、無明,為現在五支因。

  7. 識、名色、六處、觸、受,為未來五支因。

  8. 行與識之間為一因與果的連結;受與愛之間為一果與因的連結;有
與生之間為一因與果的連結。這名為三連結。

  9. 四要略:即無明與行為一要略;識、名色、六處、觸、受為第二要
略;愛、取、有為第三要略;生、老死為第四要略。

  10. 發趣法二十四緣的意義,見Visuddhi-magga 532頁以下。(華宇版
,下冊165 頁以下)

  11. “二為二緣”即是名色為名色之緣。

  12. 因對於名色,依因緣為緣;禪支對於名色,依禪緣為緣;道支對於
名色,依道緣為緣。

  13. 多剎那的思,即是不同時思。思的生起在一時,而果的生起在另一
時。

  14. 六所依:即眼、耳、鼻、舌、身、心所依。

  15. 五所緣:即色、聲、香、味、觸。

  16. 五識路:即眼、耳、鼻、舌、身五門。

  17. 非色食包攝有觸食、意思食與識食的三種。

  18. 所知施設等於義施設。義施設是由聲施設和名施設所顯示的。能知
施設等於名施設。


  19. 這段文是根據原文並參考英譯本Compendium of Philosophy作這樣
翻譯,但原文比較難懂,這裏再附其他兩種譯文作為參考。

    (一)日文譯為:“像這樣的東西,雖然在第一義是不存在的,但是
作為(第一)義的影的行相,成為心起的所緣。由於那(行相)各自互相
比較,各自分別(計度),被命名、被稱說、被施設,故名施設。這個施
設名為被施設的施設。”

    (二)Bhikkhu J. kashyap所寫的 Abhidhamma Philosophy對這段文
是這樣寫:“然而我們在實用上認識它們作為表示某些意義的對象。它們
被認為彼物,被說為彼物,被知為彼物,被慣用為彼物,被假想為彼物。
這便是施設,因為它是被假設的。”


  20. 這個頌的意思,Abhidhamma Philosophy 是這樣寫的:“當對我們
說一句話的時候,在每個音節上生起一個耳識的認識過程,並且隨即通過
意門生起表現同樣的認識。如是,每個音節的意思和其他的相結合,並在
一句話完結時,我們便獲得了習俗所取的意義。是名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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